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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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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问题研究-->1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现状1.1立法空白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出现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今天己经有十多年的时间,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和保护患者利益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一直发展缓慢,甚至可以用低迷来形容。目前,我国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相关的规定主要是规范性文件。下面是笔者对相关文件进行的梳理:第一,国务院及部委规章等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规范。笔者初步统计,提到医疗责任保险的有9个,这些文件中有的提到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的甚至直接提出要通过试点来实施这一制度,但是这些文件的性质基本上都是
2、规范性文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再加上并无正式的法律法规对医疗责任保险做出相关规定,因而上述的这些文件也无法详细规定该保险的性质及内容。第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笔者在“北大法意”上检索出与“医疗责任保险”相关的文件12个,将检索出来的文件整理成了表格并进行分析,在法律层级上,这些地方规定,大部分是规范性文件,是为落实国家部委等做出的规范性文件而出台的,虽然结合了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进行了细化,积累了一定的试点经验,但是,纵观目前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效果并不理想。从上述医疗责任保险的规定来看,最大的特点在于医疗责任保险
3、规范的性质一般是规范性文件。不管是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还是地方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基本上以《XXX意见》的形式出现。同时,除了深圳市单独出台规定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外,其他地方基本上都是将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纠纷的解决“绑定”在一起进行规定,将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局限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似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唯一目的就在于解决医疗纠纷,而忽视了其更为重要的作用是保障患者治疗安全,分散化解医疗风险,推动医学的发展,为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工作环境。………..1.2行政主导模式的弊端“行政主导模式”下的统保,在上述国家或地方文件中的表述
4、都是“应当参加保险”、“统保”、“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以及“必须参加保险”。统保不同于强制保险,统保是按照投保人投保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与单独分散投保相对;而强制保险则是以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加以划分,与自愿保险相对。后者特殊的地方在于这种保险是法律设置的保险即法定保险,有三个主要特征:全面性、统一性、保险金额由法律确定。结合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行政主导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而这些正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瓶颈。最大的弊端就是强制性不足。根据上文,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因此国家或地方关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规定在没有明确的法律
5、或者行政法规根据的情况下而只能以“统保”的方式开展,跟纯粹的法律层面上的强制保险是完全不同的。一方面,医疗机构实际上并无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尽管相关部门规定必须投保,但医疗机构往往抱着饶幸心理,认为毫无必要投保,再加上医疗责任保险产品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医疗机构投保的数量越来越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则考虑到投保数量不多,不能满足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往往也不愿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有效运行与否关键在于投保和承保是否充分,在缺乏强制的情况下,出现的结果就是低迷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现状,医疗机构对参加这一保险没有兴趣甚至有些抵触,保险公司也
6、对这一领域抱着消极的态度。此外,在强制性不足的情况下,还有可能造成对这一保险的“逆向选择”。………2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必要性2.1分散医疗风险的需要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各种医闹事件层出不穷,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7医患矛盾一度成为社会焦点并逐渐演变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曾录制播出的一期节目《医院里,别闹》更是引发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大部分的医生认为,医疗纠纷的发生破坏了医院和科室的医疗秩序和环境。纠纷发生后,特别是发生患者在治疗后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的
7、情况,家属在悲痛之余更多的是一心找医院以及医务人员“讨说法”,甚至可能采取一些极端措施,如打骂医务人员,打硒医院的医疗设备等物品,有的甚至还用“刀”等凶器杀伤医务人员,无疑增加了医疗机构的运营风险和医生的精神负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知,一般而言,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以及诉讼。协商和调解的最终结果是双方各让一步,一旦一方不愿让步或者在达成协议后反悔,医疗纠纷
8、并不能真正得到解决甚至可能愈演愈烈。大多数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用诉讼这一方式。按照医疗纠纷的性质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患者既可以以侵权之诉起诉,也可以以合同之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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