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建综〔2017〕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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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建综〔2017〕137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化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泉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督管理暂

2、行规定》等2份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2-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反馈至我局建筑业科、质安科。建筑业科联系方式联系电话:22178976;电子邮箱:jzyk8976@126.com质安科联系方式联系电话:22178972;电子邮箱:qzjsj22178972@163.com附件:1.《泉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泉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11月30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7年11月30日印发-22-附件1:泉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

3、企业规范化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规定。(三)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包含所有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商注册地虽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在本市从事工程建

4、设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二、责任和义务(四)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并按管理体系运行。(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承担所供应材料、设备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六)-2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

5、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国家和省厅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并撤离相应的人员。(八)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和完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教育员工严格执行国家的法

6、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九)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泉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规范设置在建工程施工围挡、工地出入口、扬尘防治、临时设施等文明施工控制措施。(十)建筑施工企业严禁违规使用海砂。(十一)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出资质或挂靠资质承揽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分包。(十二)-22-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要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详见附件),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应尽义务、自觉接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7、管等方面作出承诺。三、监督管理(十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建筑市场行为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建筑市场行为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十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采用“四不两直”、“双随机”的检查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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