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交易安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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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法交易安全论民商法交易安全论丁南(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摘要:民商法上的交易安全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价值。交易安全属于法的安全,其为动态安全之范畴。交易安全旨在保护相信具有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的交易主体的信赖。当交易安全与法的静态安全冲突时,在近现代民商法上交易安全具有更加优越的地位。关键词:秩序;法的安全;交易安全;信赖保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交易安全是民商法上的重要概念,也是近现代民商法的一项重要价值。交易安全的核心意义,一言以蔽之,即在于确定民事权利的界限。诚如康德所言,“公

2、平的格言可能是这样:‘最严格的权利是最大的错误或不公正’。”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46.交易安全独有的魅力,就在于克制此种个人权利的极端化,以期形成和谐与安宁的法律秩序。一、交易安全是法秩序价值的体现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18.其中,秩序是法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是法的实质内容。秩序与正义的关系体现在,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

3、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需要秩序的帮助来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关于秩序的主要意义和规定性,英国社会学家科恩认为:第一,“秩序”与社会生活存在一定的限制、禁止、控制有关;第二,它表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一种相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和杂乱的,而是相互回答和补充他人的行为的;第三,它在社会生活中补充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直到彼此期待的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第四,它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一致性和不矛盾性;第五,它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它的形式。P.S.Co

4、hen,TheModernSocialTheory,London,1968,pp.18-19.转引自: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7.与秩序密切相关的一个法律上的重要概念就是安全。安全在法律上一向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如霍布斯所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保护生活、财产和契约的安全,构成了法律有序化的最为重要的任务;自由与平等应当服从这一崇高的政治活动的目标”。托马斯·霍布斯.论公民.转引自:E·博登海默.前揭,第243页。边沁以同样的方法将安全宣称为通过法律

5、的社会控制的“主要而且的确是首要的对象”,而自由和平等在他的思考规划中则被分配到一个从属的地位。历代思想家之所以将安全置于如此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安全与法秩序这种形式结构密切相关。历史地看,法的实质内容(正义)可以有天壤之别,但无不具备秩序的外在形态,秩序是法得以克服专制以及无政府状态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得以具有普遍性要素的必然要求。如,Papinian将法律描绘为一种“一般的律令”;Ulpian认为法律规定不是为个人制定的,相反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St.ThomasAquinas把法律说成是一种“有关行为的标准与规则”

6、;JohnAustin认为,“对某种行为或不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才是法律。”Jean-JacquesRousseau则更加直截了当地指出,“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的秩序带给法律的逻辑上的一致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使法律得以成为可以排除其它因素特别是权力干扰的自治体,确保法具有韦伯所说的“逻辑的形式合理性”。8民商法交易安全论安全是秩序的核心张文显,前揭,第197页。。但这一观点,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他们虽不否认在秩序之需要的讨论中,对安全的要求问题应置于中心地位,但另一方面,他们认为,人们把安全过低地强调为实

7、现正义的一个有关因素,而安全与正义之间存在着一种重要的联系。“法律的安全目的——它所关注的是坚定保护重大需要和利益,而不是关注形成有序的法律技术——是试图减少任意变化的频繁度,只要这种频繁度危害了社会必要任务的实施。”E·博登海默,前揭,第305页。安全一方面具有秩序的形式结构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安全又具有正义的实质内容上的意义,这两个方面反映了安全所具有的手段性价值(秩序)和目的性价值(正义)。本文认为,秩序是人对于客观的自然或社会的状态的描述,而人对于这种客观状态的主观体验就是安全。没有秩序意味着人将处于忧虑之中,

8、并面临不测和危险。因此,可以说秩序即安全。至于谈到法的安全时,总是表达着人身或财产获得公正的保护的含义,则是由“法”带给“安全”的“正义性”,而不是“安全”自身的内容。对此点的理解,如果将“安全”置于人们日常的语境中,理解就不会是困难的了。交易安全作为安全的下位概念,其同样体现了秩序价值。二、安全的类型及对交易安全的界定根据危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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