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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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摘要:商法以商事交易为其规范对象,所以,维护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的一大特征。各国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主要表现为对商事交易采取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基本制度。本文认为,我国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虽然也采取了一系列原则和制度,但仍有若干规定不能适应交易安全的要求。建议在以后的商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使之更好地维护交易的安全。关键词: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商法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商事是一种法律事实,所以一般法律事实所应包含的要素,

2、即人、物、行为,商事也应包括。人在商事上属于主体问题,物与行为则属于交易问题。主体以企业为主,所以商法以强化企业的维持为第一大特征:交易以敏捷和安全为首,因而商法以促进交易的敏捷和安全为第二大特征。商业的主要目的是营利,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速度或商品流转速度对于营利目的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国商法在商事交易的时效方面,采取短期时效主义:在交易的形态与客体方面,则采取定型主义,以期实现交易的敏捷。商事交易固然耍求敏捷,然更需要安全,如果没有安全性,交易的敏捷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今日所为之交易,明白即可能发生问题,甚至于遭受意外

3、的损害。所以,商法在保障交易的敏捷的同时,还应维护交易的安全。一、维护交易安全的商法基本制度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的维护主要表现力对商事交易采取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基本制度。公示主义,是指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义务。公示主义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首要制度,商法就公示主义有登记、公告等的设计,具体言之:(1)公司登记的公示,即公司设立、增资、减资、注销登记公示;(2)上市公司信息的公示,包括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报告、财务报告的公示;(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示;(4)船舶登记的公示等。至于公示的方

4、法,除登记外,还应许可债权人随时查阅和抄录该公司的各种表册。而在票据法上,各种票据行为均以行为人的签名为要件,行为人的签名,即为其意思的公开表示。在现代商事交易中,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的现象日趋严重,交易者难以判明交易对方是否有处分权;交易范围日益扩大,交易相对人的多变性,使交易者难以准确了解交易相对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而公示制度则从三个方面为交易提供了安全保障:交易者可通过权利登记簿或公示查明相对人是否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交易者可通过登记簿或公告了解公式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相关重大信息、履约能力,从而作出正确决策,减少盲目性;公示

5、制度的公信力使善意行为人本着对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与法律后果受法律保护,并可借此对抗第三人和真正权利人。强制主义又称“干涉主义”、“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的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的规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5见代各国商法多通过公法性的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例如,各国法中有关商业税收、商业登记、商业帐簿、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的禁止、商业垄断的限制等制度均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干预。1其次,现代各国商法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例如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强行性规定及对于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的规

6、定:票据法关于汇票、本票及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应记载事项的规定,以及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规定;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运输单证的规定,以及运输单位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等规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范围、债务清偿顺序等的规定;各国商法对于标准合同的强行法限制等等,均属公法性质的规定,体现了政府经济职权色彩和干预意志。最后,现代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例如在商业登记法和公司法中,各国商法均规定商业

7、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违反商业登记规则的,除由商业主体承担责任外,其本人还应负法律责任。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出票人不仅应承担票据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依情节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另外,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违反规定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处罚,海商法中关于船长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等规定,都是基于强制主义而设,以保护交易的安全。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即,公示于外的事实,如与该事实的实际情形不符时,则对于信赖该外观事实而有所作为的人应加以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德国学者称其为外

8、观法理,日本学者称其为外观主义,英美法系则称其为禁反言。在法律现易行为,对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必须予以尊重和保护,使社会信用不致遭受损害。这种做法在民法上虽然也予以认同,如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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