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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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摘要:现代商法日益重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是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我国商事单行法体现了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但仍有许多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关键词:交易安全;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一、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所谓交易安全,是与静的安全相对应的动的安全,即法律对当事人基于交易获得新利益的活动加以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交易安全和静的安全作为法的安全价值的两个方面,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作出取舍。交易安全保护就是指在发生这种冲突时,法律舍弃静的安全保护而维持动的安全。由于两种安全冲突的发生是因为交易外观不能准

2、确反映交易内容,故交易安全保护又被称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如民法上的表见代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在商法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于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之统制。2强制主义,又称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制性影响和控制。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通过强制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如商法中有关商业税收、商业登记、商业账簿、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的禁止、商业垄断的限制等规范均直接体现了国家干预。其次,通过使用强行法规范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如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法关于汇票、本票及

3、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制度,破产财产的范围、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等,均体现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第三,现代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形成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如,在强化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董事、监事民事责任的同时,也通过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机制对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加以控制;在证券交易中,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非法行为,各国证券法也都规定应追究不法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7公示主义,是指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的利益的营业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在商事交易中,交易者往往需要事先获得有关相对人及其商品、服务的可靠信息,否则就无法

4、作出交易的正确判断。为了减少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要求商人将与营业有关的重要事项予以登记并公告就极为必要。商法中有关公示的规定有:(1)公司登记的公示,即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向主管机关登记并公告;(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必须依法报告并公告,并备置于公司营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告;(4)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的公告;(5)船舶登记的公告;(6)公司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固定财团担保的登记与公告。通过登记与公示制度,一是有利于交易者了解相对人的缔约资格、资信与财务状况、相关重大信息,减少交易的盲目性和风险性;二

5、是通过公示制度来保护自身利益,即基于对公示信赖力的保护,使善意行为人就已公示事项发生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的效力。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英美法上则称为禁止反言。在法律行为中,内心意思与外观表示不一致的情况时常发生,假如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内心意思不符而撤销其意思表示,则不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造成对交易安全的破坏。由此,民法上设有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等制度,商法则进一步贯彻了外观主义的要求。例如,商法上关于不实登记、字号借用责任的规定,公司法上关于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或类似股东者责任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又如,票

6、据法上的票据文义性、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的规定,也都是商法上外观主义的具体表现。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因为,现代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其规模大且复杂,另一方面又多依赖于少数负责人,如果不对其责任予以严格规定,必将妨碍交易的安全。严格责任主义在商法上主要表现为:第一,实行连带责任。民法上的债务,如有多数债务人时,一般采取分担责任的形式;但商法则采取连带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经理越权行为致他人或公司遭受损失,应对他人或公司所负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未尽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所负的连带责任;股份有

7、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所负的连带责任;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所负的连带责任。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善意持票人所负的连带责任。第二,实行无过失责任。民法上的责任一般采取过失责任,但商法上则多采取无过失责任。如,公司对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行为所负的责任;合伙企业对表见合伙人所负的责任;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所负的责任;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产品的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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