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ID:34145933

大小:55.06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3-04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_第1页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_第2页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_第3页
资源描述: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首先从条文上理解: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卷电工程等。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

2、整范围原因在于: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第三,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资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购支出支出比重相当髙,如果将工程排除在外,不仅调整范围不完整,入世谈判缺少一个重要的筹码,也将使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大为降低。因此我们认为,两法并行但不矛盾。从两法的关系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一样,可以说是《政府釆购法》的配套法律,这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和各国的立法经验的。同时,在处

3、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所以说,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相互协调、彼此补充。两法的主要区别有:(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韭法人组织。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

4、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O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三)强

5、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1、管理体制。政府采购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监督的体制。最髙领导机关是财政部。招标投标是实行发改协调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的体制。最髙领导机关是发改委。2、执行模式。政府采购实行集

6、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强制委托和自愿委托的形式。招标投标实行分散采败(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组织)的模式,由招标人自愿委托。3、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盎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4、采购方式审批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邀请招标方式由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5、供应商(投标人)资格要求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除了技术要求和能力要求外,还有政策性要求,如纳税、环保、社保、就业等要求。政府采购除了邀请招标方式允许对供应商进行资

7、格预审,公开招桩却不可以;而招标投标中却均允许,而且比较普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政府采购对一般供应商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特定资格条件,只需其中一方具备;招标投标要求脆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并按资质最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6、救济程序(供质疑、投诉)不同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质疑、投诉是特指供应商认为釆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进行申诉和监督的行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按规定进行受理、答复是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应尽职责和法定义务,否则供应商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招标投标法的异议、投诉是指投标人

8、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均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