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对ppp项目的适用性比较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对ppp项目的适用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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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必须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者既有相通之处,又有相别之处,就选择PPP项目的投资者(特许经营者)而言,都分别有优点和局限性。二者的立法主体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是一致的;规范对象虽略有不同,但可认为都是以政府、特许经营者为主体的招投标(采购)干系人,虽具体条款中涉及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不尽相同,但仍具有可比性。将两法相似条款一一对应进行比较并汇总后,可以发现不同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法律适用的项目属性、政府在法律中的角

2、色、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方式和法律作用的时效。1适用项目的属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0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可见,《招标投标法》强调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强调使用财政性资金。二者虽都适用于大多数PPP项目,但有些PPP项目并非工程建设项目,故不应适用《招标投

3、标法》;有些则是使用者付费项目,故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另外,《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上述采购范围,使其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尽管可以认为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广泛,但对于具体的一个PPP项目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也不能给出肯定的答案。因此,进行PPP立法或修订《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吋,应对这两部法律做修改并步明确什么情况应适用哪一部法。2政府的角色在《招标投标法》中,各主体角色基本平等,框架较为清晰,标准容易界定。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人组建指定的招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都有其明确的责任与义务,且明文规定各方应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政府采购

4、法》,顾名思义,是规范政府的行为,第十四条指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但在当事人中,采购人起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在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和第七章监督检查中,其主要被监督对象也为采购人。在PPP项目中,政府发起项目选择投资者,在甄选阶段应起主导作用;同时,项目是提供社会公众基础性设施或服务,其受益人为公众,政府代表公众组织项0的开展,应承担主要责任。由此看来,《政府采购法》更有利于政府在PPP项目的招标阶段掌握主动权,对整个项目进行控制。3选择投资者的方式《招标投标法》第十条中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政

5、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则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二者都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方式,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且二者对于招标方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如公开招标需发布招标文件,禁止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出现影响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负法律责任且废标等。而且《政府采购法》还另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应由国务院或相应级人民政府规定。这使

6、得原本合同关系复杂的PPP项目的程序手续更加繁琐。对于不适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指出: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分别具体给出了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和询价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况。PPP项目干系人众多、合同结构复杂,需就各方特别是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以及政府的规制和监管等进行细致的协商谈判。而《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都禁止开标后进行实质性谈判,且整个招标过程过于过于严

7、格,没有给政企双方足够的协商空间。这种严格的规定消除了PPP项目前期政企双方就长达十几、几十年的合同进行协商完善磨合的机会。相比之下,《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和询价方式采购更加灵活,为PPP项目的政企合作合同质量的提升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政府与投资者对项冃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就利益、风险的分配进行商讨。使双方在签署合同协议之前达成最大共识,降低后续项目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可能性。但《政府采购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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