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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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与联系《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实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施行。实务中有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招标人和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在两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产生偏差。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析之。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效力、地位相同这是两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但规范的重点有所不同。《招标投标法》侧重于规范工程的采购,《政府采购法》着重于货物、服务的采购。《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

2、法,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都受本法调整,包括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行为等。二、《政府采购法》是否包含工程采购在立法过程中存有争议在政府采购起草和审议中,是否把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采购纳入该法调整范围,一直存有争议,但由于考虑到整个政府采购体制的完整性,借鉴国外的普遍做法和经验,最后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本法调整,并制订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三、《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和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使用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

3、)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排除国有企业的采购,而《招标投标法》对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要依法进行招标,这是两法之间最大的区别。《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即适用于财政拨款的单位。《招标投标法》适用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即不仅适用于财政拨款的单位,也包含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四、对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行为如何适用(一)政府采购工程首先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里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要先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4、、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另外,在该法中未对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做出规定,但对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二)对限额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未达到《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限额标准的,但在采购中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对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有关规定。(三)货物、服务项目的单独采购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采购设备(电梯)以及电脑等办公用

5、品要完全运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湖南智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http://www.keypower.net.cn/news_show.asp?id=798资讯中心>>政策法规公共采购法视野下“两法”关系之协调监管论与区别立法问题公共采购法视野下“两法”关系之协调监管论与区别立法问题内容摘要: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关系的争论影响了中国公共采购法的理念和基本构造及其实施效果。是否能够建设一个协调监管的公共采购法治,将对我国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实施至关重要。本文审慎评估了围绕“两法”而构建的监管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分析了一个司法审查个案对监管权配置的不当判决。本文提出了

6、关于“两法”关系的公共采购法论和协调监管论,提出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区别立法选择问题和立法建议。一、引言在中国公共采购立法史上,围绕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关系问题的讨论曾经出现过二次,这一讨论与中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模式选择、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的设计和适用以及监管权的配置和监管机制设计等有关。目前,这一讨论随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工作的分别展开以及我国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工作而再次出现一个高潮。由于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与政府采购监管权在国务院不同部门之间的配置有关,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科学和理性思考至关重要。尤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当

7、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启动的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主要是一个公共工程采购问题。因此,是否能够建设一个协调监管的公共采购法治,将对我国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实施至关重要。本文首先回顾了关于“两法”关系两次讨论的背景及立法处理,揭示在法律层面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本文重点就“两法”确立的监管权配置模式进行审慎的规范分析,并基于一个个案对监管权配置的司法审查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关于“两法”关系的公共采购法论和协调监管论,并就我国公共采购区别立法模式及法律改革问题进行了讨论。本为最后就“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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