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万国重点学科班-民法授课提纲(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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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学科班资料联系电话:010-516228272009年民法授课提纲马特民法总则: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所有权物权法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之债(合同法)债权法侵权之债(侵权法)第一部分物权法第一讲物与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条)物权的种类1.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固定与内容固定(第5条)2.物权的体系自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他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留置权占有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用益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

2、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二、物的概念和种类(一)物的特征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1网址:www.wanguoschool.com重点学科班资料联系电话:010-51622827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义肢2.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3.可支配性4.独立性:一物一权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第70条)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第180条)案例:下列选项中能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有:A.商标B.空气C.镶在人

3、嘴里的假牙D.放在地上的假牙案例(主观题)“虚拟财产权第一案”某网民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被黑客盗取,将其账户下的各种游戏宝物、工具窃取,该网民要求网络服务商归还未果,于是起诉要求商家赔偿。试问:1.民法上的物是否虚拟财产?2.原告是主张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二)物的分类1.主物与从物条件: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意义:从物附随于主物案例: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A.房屋与门窗B.桌子与椅子C.锁与钥匙D.电视机与遥控器2.原物与孳息条件:单独为一物;原物的收益意义:孳息归属于原物案例(2005.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

4、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第二讲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A.所有权——所有权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2网址:www.wanguoschool.com重点学科班资料联系电话:010-51622827A.所有权——他物权B.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二、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相容之排他例外:留置权、工程款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等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2

5、.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优先受偿(2)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三、追及效力(一)含义:物在召唤主人(二)限制:善意取得★四、物上请求权的效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物权的保护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金钱赔偿)债权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修理、更换、重作)考点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

6、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2: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综合运用案例(2007.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的债务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3网址:www.wanguoschool.com重点学科班资料联

7、系电话:010-51622827第三讲物权变动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遗失物的拾得所原始取得添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有善意取得权时效取得的公用征收取得继承方买卖式继受取得互易基于法律行为取得赠与考点: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案例(2008.1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注意:两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1.公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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