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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2008万国重点学科班民法授课提纲-马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民法总则物权法理论提高班资料2008年民法授课提纲马特联系电话:010—51622826债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第一部分物权法一、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的关系衔接:《物权法》与《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取代:《物权法》与《担保法》,被“废掉”补充:《物权法》与司法解释,“死缓”——等待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注意:历年真题答案的修正二、注意真正的考点注意: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第一讲物与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条)物权的种类1.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固定与内容固
2、定(第5条)2.物权的体系自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他物权占有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习惯法)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留置权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用益物权:客体为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1网址:www.wanguoschool.net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www.fineprint.cn二、物的概念和种类(一)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2.有体物理论提高班资料联系电话:010—51
3、622826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50条)3.可支配性4.独立性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第70条)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第180条)案例:下列选项中能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有:A商标B空气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D放在地上的假牙案例(主观题):“虚拟财产权第一案”某网民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被黑客盗取,将其账户下的各种游戏宝物、工具窃取,该网民要求网络服务商归还未果,于是起诉要求商家赔偿。1.民法上的物和财产的概念。2.原告是主张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3.第三人侵害债权利益原理的适用。(二)物的分类1.主物与
4、从物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案例: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A房屋与门窗B桌子与椅子C球与球拍D电视机与遥控器2.原物与孳息2005年52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网址:www.wanguoschool.net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www.fineprint.cn一、排他效力理论提高班资料第二讲物权的效力联系电话:010—51622826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
5、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A、所有权——所有权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A、所有权——他物权B、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二、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相容之排他例外:留置权、工程款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等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3)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三、追及效力(一)含义:物在召唤主人(二)限制:善意取得★四、物上请求权的效力物权的保护(2006年大纲新增考点,2007年物权法重申)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
6、、损害赔偿等。(一)物权的确认(二)物权请求权(三)债法上的请求权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注意: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综合运用2007年57题: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
7、返还电脑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的债务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3网址:www.wanguoschool.net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www.fineprint.cn所原始取得有权的取得方式继受取得理论提高班资料第三讲物权变动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遗失物的拾得添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公用征收继承买卖互易基于法律行为取得赠与联系电话: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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