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万国系统强化班甑增水民法下授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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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民法授课提纲(下)第一部分债法总论一、债的产生及分类(一)债的发生根据。1、法律行为(合同和单方允诺)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特定事件引发的债(二)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2、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按标的物——种类物、特定物——分类)..3、简单之债、选择之债(划分标准:按标的(给付)的个数)..一个标的简单之债两个以上标的(标的之间有质的不同)选择之债●选择权的确定:——推定:无约定,推定为债务人有选择权,——转移:选择权人在约定期或合理时间内不选择的,其选择权转归另一方●选择之债转化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行使◆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其他标的

2、物(剩下一个标的物)灭失●选择之债未转化为简单之债◆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灭失甲有A、B两辆二手汽车待售。甲乙达成以下买卖合意:乙以5万元价格购买其中一辆车,并在两周内告知甲选定何车辆。一周后,甲驾A车外出,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导致A车毁损。对此案的下列判断,哪一个是错误的?A、此时选择之债已经特定化,乙应当接受购买B车B、此时选择之债没有特定化,乙有权决定购买B车C、尽管A车已经不能给付,乙仍有权选择购买A车D、如果乙选择购买A车,甲只能承担违约责任A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债务人人数划分)●单一之债——债务人一人或实质上视为一人●多数人之债——债务人两人以上(按份

3、之债、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05-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B5、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债权人能否对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连带之债与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区别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一人承担终局性责任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分担责任二、债的移转1、债权让与.....◆规则——转让合同+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与否看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看通知◆

4、法律后果——债务人不变,债权人变1)转让合同成立,但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取得债权◆债务人向转让人履行债务,转让人接受的,债务消灭◆转让人接受债务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对受让人2)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变——自己的抗辩权◆债务人的抵销权不受影响(合同法83)理解:抵销权(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04-55.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

5、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C3)不得让与的债权◆法律禁止让与的——人身侵权之债、从属性权利◆约定禁止让与的◆债权性质上不得让与的——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赡养请求权、特定劳务之债02-44.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

6、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1万5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ABD2、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不变、债务人变.....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方式●典型形式:◆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法84)——债务承担的生效取决于债权人同意●非典型形式:◆债权人和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债务人、承担人三方协议2)债务承担的后果◆债务移转于承担人,债务人再给付的,构成代为清偿◆第三人担保(物保、保证)的,未

7、经其书面同意的,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175)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不因债务移转而消灭◆承担人可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他人的抗辩权(合同法85)06-5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ABD三、债的保全(一)、代位权....1、代位权的要件(合同法意见(一)11)◆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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