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操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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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操作注意事项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归集并加总计算的。下面,我将我们在操作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一些常见问题点进行列出。一、政策依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10]107号)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

3、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范围:(1)非居民企业:非居民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2)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3)不能准确核算归集

4、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按税务机关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

5、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国税发[2008]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财税[2013]70号)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

6、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四、不得加计扣除的项目1、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

7、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2、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4、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如外聘专家的劳务费。5、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如提供研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6、相关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如果不是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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