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与解检察监督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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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事与解检察监督主要原则摘要刑事和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起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兼顾好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国家三方之间的利益。刑事和解的检察监督应根据刑事和解本身的特点,从实际出发,依法监督、理性监督、协商监督,让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发挥恢复正义的功能。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监督依法监督理性监督协商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职责,

2、其法律性、政策性、实践性都很强。刑事和解工作已经在一些司法机关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但该项监督工作鲜有提及。但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又是非常有必要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一定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坚持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运用,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视同仁,同时不忘兼顾国家、社会的利益。应充分认识刑事和解检察监督职能作用,自觉增强法律监督的责任意识,以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刑事和解监督工作的核心和根本出发点,并统筹兼顾监督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让刑事

3、和解制度充分发挥恢复正义的功能,为维护刑事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上述的指导思想,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立足现实国情,依法进行刑事和解检察监督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有其现实的基础,而新制度只有与现实情况相适应,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的现实国情是我们考虑解决所有问题,制定一切方针政策的依据。在探讨刑事检察监督问题时,也必须认识到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一方面认识到在“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理念下,在“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4、义是本质属性,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把构建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相继出台了相关制度。由于各地执法标准、尺度的不统一,导致有群众对刑事和解产生了误解,认为刑事和解是“赔了钱就可以不去坐牢”了。同时人民群众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对公平、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和解的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另一方面,对于现阶段的刑事和解只是各地自己的规定,没有国家立法层面的内容,对于一个本身是否合

5、法、合理尚有争议的新事物进行监督,这就要求目标设定不能太过超前,太过理想化,不能急于求成,期望一步到位,也不能盲目地机械照搬西方国家的关于刑事和解方面的某些法律制度。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积极的在这一构建过程中实施的已经有了好的成果的刑事和解的相关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并巩固推广,取得国家范围内立法的统一。法律的本义就是为了让法律在国家范围内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作为监督者,在具体的检察监督中更要坚持依照法律行事。凡是法律规定并确实是错误或者违法适用法律的,或者

6、以权谋私,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执行的,一律要认真监督,敢于监督,坚决监督;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超出现行法律的框架。即使现行法律的规定值得商榷,也应当留待修改法律时予以解决,而不应当自行在刑事和解的检察监督实践中擅自违背法律的原意,突破法律的规定。二、尊重科学规律,遵循司法规律,适度介入,规范引导侦查的刑事和解检察监督方式人类的司法活动自奴隶社会开始出现,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整个发展史。无论是在那个社会,公正始终是司法活动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标,

7、人类的司法活动在朝着民主化、法制化方向发展的。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属于司法活动的内容之一,所以刑事和解检察监督理应遵循司法活动的发展规律。何况刑事和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更应当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也应当遵循权力本身的内在规律性。众所周知,权力具有支配性,只有享有了权力,才能支配资源,实现活动的目的。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睥孟德斯鸠的这段话,准确的揭示了权力运作的规律,被认为是现代法

8、治国家宪法制度的理论支撑。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属性,也具有被滥用的扩展性,因而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否则权力很容易越界。虽然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的体现,但如何看待刑事和解以及刑事和解在处理案件中所起所得作用,却是刑事诉讼阶段各权力机关运用权力所得出的结论。从权力制衡的角度出发,有权力就应有监督。在进行刑事和解检察监督时,首先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与完成其司法任务、实现其司法目的相对应的充足必要的强制力,避免检察监督流于形式。其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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