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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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探究【摘要】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的制度.由于这项制度将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和廉洁程度暴露于大庭广众之前,所以,这种法律被称为:'‘阳光法”。【关键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对策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概述(一)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念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念,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由于研究的出发点和角度的差异,学界对其表述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论,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统一

2、明确的界定。例如:卓越认为财产申报是指国家机关担任一定职务的公职人员义务地、定期地将私人固定资产、收入来源向专门监督机关进行申报登记。王士伟认为财产收入申报就是通过公开公职人员个人财产收入,预防、处置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的一种有力有段。丁品余、李洋认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任职期间或者任职期满后,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状况的制度。”借鉴上述学者对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界定和理解,结合中国具体实际情况,本人认为所谓的公务人员

3、财产申报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一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对其个人及与之相关的人员所拥有财产的状况向专门机关如实申报,接受该机关和社会公众检查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内容1•申报对象。目前,可按层次分为三类:(1)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下至县区镇级,上至国家中央级。(2)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3)某些经济管理人员,诸如财会、供销、保管人员。财产申报应以(1)类对象为主,(2)和(3)类对象为次。2•财产申报内容。(1)

4、基本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受赠、继承和其他收入。(2)动产。包括:银行存款、积蓄、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电气设备等。(3)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其固定设施设备。3•财产申报时限与申报形式。(1)时限:以任职期间作为基本申报时限。(2)形式: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是指在任职期间和任职前后半年内对财产状况每年度申报一次;不定期指随同任、离职或有关部门指令随时申报。4.申报程序。程序:可按申报f受理〜确认一备案四个程序进行。5•管辖与职能。(1)管辖:应按干部管理范围、级别和权限

5、受理管辖,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其中,包括下管一级的聘用干部。(2)职能:组织申报、审计财产、查处违纪、追究犯罪。构成违纪的,按党、政机关干部监察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受贿罪立案查处。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虽然中央出台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但目前实行的收入申报与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还相距甚远。究其原因,收入申报制度面临的困惑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1•制度缺乏权威性。收入申报制度以中办、国办文件形

6、式确立,缺乏权威性与强制性、覆盖性。就现代法制观念而言,收入申报制度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更涉及到国家公务员制度,仅以党政机关红头文件的形式难以确立其权威性和公信力。2.申报主体面窄。《规定》只将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确定为申报主体。如果仅从级别上规定,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与现实情况严重脱节。3.申报范围狭小。《规定》所列举的申报财产范围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

7、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四个方面,与公职人员收入渠道多元化、隐性化的现况难对应。4•操作设计不科学。现行《规定》所设计的是一年申报两次的申报制度,既不适应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升迁与变动的实际情况,又不能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管之下,漏洞十分明显。未规定初任申报,就无法确定其任职前的财产状况,也无法计算其财产在任职期间的增量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无离职申报,对隐蔽性较强的贪污受贿案件的惩治力度大打折扣。因为就实际情况来

8、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占有一定比例。5•受理机构难担重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虽然直接、方便,但这些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很难真正承担起申报财产的稽核工作,仅仅是被动接受申报表格。而负有监督职能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并不直接受理申报,只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极大地降低了收入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6•配套措施不完备。《规定》条文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没有配套法规、实施性细则,对申报材料如何登记核查、如何公开、如何转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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