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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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思考摘要:众多国家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预防腐败、促进廉政的有力措施。对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一定的认识,进行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及财产申报的实际状况,尽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逐渐形成我国的预防腐败的体系,为创造一个政治清明的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预防腐败;财产申报法所谓公务员财产申报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权机关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及变化,并要接受有权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

2、1](P117)。该项制度在我国目前来说已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在今年3月份的“两会”期间却再一次成为公众热切议论的话题,这与我国迟迟未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不得不再次呼吁尽快借鉴外国的立法例,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并适时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一、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实践介绍财产申报制度起源于1883年的英国,被称为是“阳光法案”。目前,世界上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些国家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有发展中国家,并且实践证明,它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虽然英国在1883年制定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

3、称为世界上最早将财产申报纳入法律的国家。但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称之为是制度最完备的。美国1978年颁布的《政府行为道德法》规定:到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机构工作的公务人员,对自己及其配偶的财务情况必须在任职前进行申报并予以公开。该法还对申报材料的接收和保管办法、公开方式、查询手续、拒绝申报及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990年,美国又出台了《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道德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制度。除此之外,美国还有一部《廉政法》,该法规定逾期不填写财产和收入申报单的政府官员将被司法机构起诉。因此说,美国对于政府官员的财产公开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善的

4、制度[2](P44--45)。.---新加坡也具有比较完备的财产申报制度,其自1960年颁布《反贪污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财产申报法》、《公务员法》、《没收非法所得法》、《共同价值观白皮书》等,依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所有的国家公务员都必须在任职时申报自己的财产。并且每年的1月2日须申报自己在任职年度内上一年度的财务情况。申报的项目主要有:银行存款、贵重饰物、动产、不动产、股票、证券等个人财产,配偶、依靠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并且还要及时登记财产变动情况及对投资利益进行限制。新加坡凭借其完备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律法规,有效的预防了腐败的滋生。其曾在一项“透明国际”它是一个著名的国际反腐败组

5、织,即“国际透明组织”,简称TI,在1993年由德国人彼得·艾根创办,是一个非政府、非盈利、国际性的民间组织。总部设在德国柏林,该组织以推动全球反腐败运动为己任,现今已成为对腐败问题研究得最权威、最全面和最准确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针对90个国家开展的腐败印象指数的调查中,廉洁度位列第七,是唯一一个进入前10名的亚洲国家[3](P27)。此外,除了以上国家,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比较完善的针对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的立法,比如法国的《资金透明度法》,韩国的《公务人员伦理法》,俄罗斯的《反腐败法》等法律,再比如香港地区,该城市多次被评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这与其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密不

6、可分,香港从2002年开始实行官员利益申报制度,特区政府每年由政务司专门负责对政府高官的私产进行登记,例如在前特区首长董建华申报的财产清单中,甚至还包括一包花生,而2003年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的被迫辞职,就是因为其在购车过程中未及时进行利益申报,遭受到公众的质疑。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我国在构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时,应借鉴其他国家在预防腐败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评析我国早在1987年就提出过申报财产制度问题,1994年全国人大正式将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项目。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

7、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该规定仅将工资、津贴、补贴、各类奖金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申报的范围,这种申报实际上是“收入申报”,工资、奖金、补贴等本就是公开、合法的,与我们所讲的“财产申报”.---区别甚大。收入申报制将官员的非法所得排除在外,将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之外,这种局限性决定其对于预防、惩罚官员腐败的作用十分有限。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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