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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分析——基于信托的研究角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4年第10期■现代管理科学■名家观察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分析———基于信托的研究角度●赵晓耕王帅摘要: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信托原理在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成功应用,但是,由于我国隶属大陆法系,与发源于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制度在理念和制度设计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冲突,加之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结构的复杂多样,导致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上剖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而对于加快直接融资和健全我国金融市场,都具有重大意义。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英
2、美法系;法律分析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行之有效求:即“真实销售”(TrueSale)和“破产隔离”(Bankruptcy的直接融资工具,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便迅Remote)。速在全球范围内予以适用。具体到我国,资产证券化历程1.真实销售,是指将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彻底转移给可分为三个时间阶段:一是2005年以前的萌芽阶段,早期SPV,使该项资产能够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从而探索及离岸证券化已经渐次开展;二是2005年~2008年没有被归入破产财产之虞,可以实现SPV
3、与发起人的破产的起步阶段,从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正式开展到风险相隔离,从而使得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风险仅取决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带来的“当头一棒”;三是2008年基础资产应收现金流的质量。至今的恢复发展阶段。虽然中国资产证券化已经经历了2.破产隔离,从法律上讲,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一是构30余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但是此方面的法制构建和是建适格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称为破产隔离的载体,其要实践应用却是相对匮乏的。求SPV与其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SPV与发起人的破产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分业监管”
4、风险相隔离;SPV与其母公司的破产风险也应进行隔离;和“分业经营”的显著特征;即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银二是发起人准备证券化的具体资产交予此SPV,以此来实监会、央行主导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证监会主导下现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达到资产与发起人、发行人及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两类。当然,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其他主体破产“风险隔离”的具体效果。化,还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应用的都是信托原理及信托模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缺失———基于大陆式。另外,从政策导向、发展规模、融资数额等各方面上看,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冲突与矛盾信贷资
5、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重要制主导模式。度。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法律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中国定义”矛盾和逻辑冲突。从根源上看,是因为发源于英美法系下一般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融资方式从传统的借款人的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的法律框架相冲突。具体来说,就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移,即将借款人名下能够带来未来稳是英美法系相对所有权主义与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主义定现金流的资产独立出来,构造为融资主体,发行债券或之间的矛盾。权益凭证进行融资的过程。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
6、家,在引进该制度时对其进行了根据银监会和央行制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一定的本土化改造,但我国《信托法》中规定的信托,乃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2条的规定:“信贷资产证传统的他益信托的典型模式,与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反映不出信托制度与金融实践之间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密切联系。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所创立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的“有偿他益信托”模式也无法在目前信托法
7、的基本框架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下予以融合,这在法律上造成了一些问题。资产证券化的简单地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发起本质要求是“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信托制度在法律设机构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计上一些的不足,也导致了其作为特定目的载体可能不满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两个核心要足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3-■名家观察■现代管理科学■2014年第10期简要地讲,信托制度与我国现行规制存在的冲突和矛盾表办理了个人抵押商品房屋保险,保证了“资产池”中资产的现在
8、两个方面:质量,降低了违约的风险。这些资产符合有稳定的可预期(1)信托法与大陆法系中民法固有概念有所冲突,这的现金流、有良好的信用纪录、易于获得基础资产的相关突出表现在与《物权法》诸多规定的冲突上;如我国《物权信息等信贷资产的基本特征。法》明文规定“一物一权”,即绝对的所有权主义;而英美法(2)构建特别目的载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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