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营改增”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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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业“营改增”相关问题探讨-营改增论文电信业“营改增”相关问题探讨一、电信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一)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价内税,根据营业额与税率计算,即营业税=营业额×税率。在会计核算中,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而“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计算“本年利润”的时候扣除,从而可以减少“所得税费用”,最后净利润相对会多一些。  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根据不含税的销售额与税率计算的,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在会计核算中,计提

2、应交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原来的收入剔除增值税后就变少了,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算“本年利润”的时候不能扣除,这样就会使得“所得税费用”增多,企业的净利润相对减少。  同时,在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这样会有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从而会设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等等种类繁多的会计明细科目,加之大量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使得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加大。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前,企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根据规定,营改增后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税

3、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税率。如前所述,营改增后,增值税会从收入中分离,这样使得在相等的营业额条件下,收入减少。企业的一些成本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可抵扣的数量并不多,主要是由于其不可抵扣的项目占总成本的比重高(大于60%)所导致。比如折旧和摊销、人工成本、业务代理佣金等不能抵扣。总之,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税后利润减少。分析如下:  假设营改增前后,电信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不变,其营业收入为M(含增值税),其营业成本为N(含税),营业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其他直接成本费用(后两项中含不可抵扣部分),其可抵扣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为A。其他一切条件暂不考虑。

4、其中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和3%(合计为10%),企业所得税为25%。  营改增前:  营业收入=M  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M×3%×(1+10%)=0.033M  应交企业所得税=(M-N-0.033M)×25%=0.242M-0.25N  总税负=0.033M+0.24175M-0.25N=0.2748M-0.25N  净利润=M-N-0.033M-0.242M+0.25N=0.725M-0.75N  营改增后:  营业收入=M÷(1+11%)=0.9M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M÷(1+11%)-

5、17%NA÷(1+17%)=0.099M-0.145NA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0%=0.0099M-0.0145NA  营业成本=(1-A)N+AN÷(1+17%)=N-0.1453AN  应交企业所得税=(M÷(1+11%)-营业成本-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5%=0.2227M-0.25N+0.04AN  总税负=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0.3318M-0.1199NA-0.25N  净利润=M÷(1+11%)-营业成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0.891M+0.1598NA-N)×0.75  营改增前后营业收入减少了0.1

6、M。  让营改增前后的总税负相等,可以联立得到AN÷M=47.56%  让营改增前后的净利润相等,可以联立得到AN÷M=47.56%  当AN÷M>47.56%时,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减少,净利润增加。当AN÷M52.44%时,企业税负增加,净利润减少。  我国电信业近年的平均利润率为34%,所以如果在A=100%时,电信业的总税负减少,净利润增加。但是我国的电信业可抵扣的成本远远小于100%。  如果把平均利润率34%(即1-N÷M=34%)代入AN÷M=47.56%,可以得到A=72%,这说明在保证营改增后利润率为34%的前提下,当企业可抵扣成本至少为72%时才不会增加税负

7、,不会减少利润。然而根据目前电信业情况,其可抵扣的成本远小于72%,所以营改增后电信业的税负会增加,净利润会减少。  (三)对企业营销策略的影响目前的电信业通过向消费者捆绑赠送实物、赠送电信服务、积分兑换等营销策略来经营,在营改增之前,其收入征收3%营业税即可。在营改增后,按规定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仍然采用这样的策略,会当作视同销售来处理,如果不分别核算,必须按高税率计税,会导致企业税负的大幅增加。以向消费者捆绑赠送实物为例,分析如下:  [例1]甲电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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