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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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40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55号令)第三十三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住院起付标准将市政府第15

2、5号令中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00元。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二、关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将市政府第155号令中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二)将市政府第155号令中按第三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

3、医院65%。(三)将市政府第155号令中参保的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四)将按成办发〔2009〕33号文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三、关于施行日期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实施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4、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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