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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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安政办〔2016〕133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7日—15—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

2、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第三条—15—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

3、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标准即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风险调剂即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

4、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逐步探索建立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模式。第二章 覆盖范围—15—第五条 统一覆盖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四)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资金筹集第六条 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

5、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不低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市、县(市、区)财政补贴资金应及时补贴到位,其中区财政补贴资金直接缴至市财政专户,未及时划转的,将通过市、区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扣款。—15—第七条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第八条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

6、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十条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章保障待遇第十二条 统一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15—第十三条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建立参保居民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为个人缴费额的50%左右,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

7、医疗费用,也可用于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使用和继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省有关规定,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对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进行调整。家庭账户(个人账户)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第十四条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参照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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