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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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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破解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中遇到的难题,指导各地解决整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筹资模式实现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缴费标准,实行年缴费制
2、度,原则上每年的6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下年度参保缴费期,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个人缴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按次年2月底前缴入财政专户个人缴费收入标准的人数上报国家申请中央财政配套补助。已启动征缴工作的,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缴费标准和筹资模式不再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不再区分成年人、未成年人,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农村居民目前可以继续9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在校全日制学生以学校集体组织参保缴费,大学生在学籍所在地参保缴费;流动人员在居住地参保缴费;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
3、续,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征缴工作仍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从2018年起,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合并征缴并全部实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二、提高医保待遇实现稳步提升(一)提高医保住院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医疗机构级别分类,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合理控制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诊疗项目占比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减轻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负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水平医
4、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类收费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下(二类收费标准)三级甲等(一类收费标准)县级省、市级省、市级省外起付线1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支付比例85%75%70%60%55%注: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7万元;参保人员在省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9(二)扩大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参保人因患大病发生高额的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
5、,按晋政发〔2015〕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0万元;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起付标准降低到5000元,支付比例提高2-3%。参保人员患有苯丙酮尿症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给予支付;农村居民已按原新农合政策执行的地区,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新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者,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苯丙酮尿症患者门诊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32号)规定执行,苯丙酮尿症患者异地安置人员,可就近选择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就医和检查。(三)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疾病
6、医疗救助制度。将22类重特大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其中参保贫困家庭儿童中1-14周岁(含14周岁)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等1类13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慈善基金会补助30%,实行免费救治(具体指定医院名单和支付标准见附件1);参保人员患有肺癌、食道癌等21类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具体病种、定点医院名单和支付标准见附件2)。22类疾病在指定医院9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超出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指
7、定医院承担。(四)提高门诊大额疾病待遇。将原新农合门诊慢性病与原城镇居民的门诊大额疾病进行调整,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额疾病保障范围,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统筹地区要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门诊大额疾病病种、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实行按定额支付(或限额)和按比例支付的结算管理模式。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乳腺癌门诊大额疾病,在门诊治疗使用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抗Her2单克隆抗体制剂或雌激素受体拮抗剂药品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农村居民
8、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仍按原支付政策执行,新政策出台后再进行调整。(五)完善门诊统筹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模式。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实行门诊统筹,可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20-40%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人数,合理分配门诊统筹所需基金总量,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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