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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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浦县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3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26号)精神,为推进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工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2、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整合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统一,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统筹城乡、公平可及、管理规范、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6年完成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工作,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二、基本原则(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7县和乡镇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二)整体移交、平稳对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做好新

3、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的移交与接收工作,实行整体移交与接收。要规范移交与接收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尽力缩短整合时间,要确保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整合期间不得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新规定。(三)积极稳妥、有序整合。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四)严明纪律、强化监管。整合期间,要严格基金管理,开展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完善内控外控制度,确保基金的安

4、全完整。三、移交步骤和内容(一)职能、机构和编制调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县机构编制部门及时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及人员的调整工作。(责任单位: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完成时间:2016年12月底前。)(二)编制人员的移交与接收。7根据机构编制部门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职能、机构、编制规定和人员核定,开展人员编制的移交与接收工作。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为移交单位,县人社局为接收单位。(责任单位: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完成时间:2016年12月31日前)。(三)基金移交。⒈新农合基

5、金(包括大病保险资金)随机构编制人员一并划转移交,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审计前暂时实行统一专户管理、分账核算的办法。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按照北海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相互调剂。(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完成时间:2016年12月31日前)。⒉为保障基金安全,在移交新农合基金(包括大病保险资金)后,由县审计部门按照自治区审计部门的部署对整合前的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农合管理中心。完成时间:2017年6月30日前)(四)档

6、案资料移交。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新农合的所有档案资料随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一并向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移交。档案资料(含所有纸质和电子文档)包括历年的政策文件文书档案;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历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历年基金的收支财务会计凭证、账册和印鉴等。(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档案局、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完成时间:2016年12月31日前)。(五)固定资产移交。7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新农合使用启动资金及所有固定资产登记造册,随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一并向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移交,县财政局做好资产划转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完成时间:2016年

7、12月31日前)。(六)信息系统及数据移交。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制定的全区新农合信息系统及数据移交和接收的具体方案,完成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及与定点医疗机构对接工作。(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完成时间:2016年12月31日前)。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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