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办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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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京社保发〔2009〕15号关于经办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9〕37号)规定,现就经办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缴纳2009年4月份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费调整至2009年5月份征缴,5月份以后依此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参照执行。  为保证调整征缴时间工作的顺利进行,2009年3月份对灵活就业人员暂停第二次扣款业务处理。2

2、009年5月起,扣款时间恢复正常。4  二、凡在2009年3月份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职工,参保单位应在3月19日前,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相关业务。3月20日至3月31日暂停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  在3月份暂停办理和4月份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一并在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时间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且缴费年限不够需个人进行一次性补缴的,由参保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代为缴纳。  为便于操作,此期间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的职工,其补缴的比例由12%暂调整为10%,原12%中的2%部分不进

3、行收缴和划入个人账户处理。5月1日以后缴费比例恢复正常。  四、2009年3月5日至4月25日期间,参保单位只能办理增员、减员、信息变更和工资收入申报业务。  五、2009年3月20日至4月19日暂停办理单位还欠费业务。2009年4月20日起恢复办理。  六、因征缴时间的调整,2009年4月份参保单位无正常缴费行为。为保证退休人员的利益不受影响,2009年4月份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照常分配。4  2009年4月20日区县社保中心对3月20日前处于参保状态的退休人员进行医保个人账户分配。为了方便退休人员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2009年4月份大额互助资金(3元),由区县社保中心从4月份分配的医保

4、个人账户中代扣,即4月份当月实际划入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分别为97元和107元。  七、自2009年5月起,凡是新参保和续保的职工,参保单位应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工作)关系之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职工在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之月内进行门诊与住院治疗的,需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待参保单位在下月足额缴纳了上月的医疗保险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手工报销方式处理。  八、各区县社保中心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与经办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有关的业务。并同时向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做好政策调整与业务经办的宣传解释工作,把好事、实事办好。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            二○○

5、九年三月四日主题词:经办调整医疗保险征缴时间通知抄送: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09年3月4日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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