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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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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象山县财政局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象山县卫生局象人社〔2012〕81号秀孑倜整安善3傷僚陰费卑的逼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促进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和工伤预防,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县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基准费率在本县统筹范围内,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6%;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1.2%;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2.0%;事业单位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
2、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3%;职业病高危企业(二、三类企业中已发生职业病例的企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3.0%o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适时调整。二、关于费率浮动1、一类行业和事业类的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费率每年浮动一次,浮动后的缴费费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2、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基金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费率:支收比例不到50%的,下浮二档;支收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一档;支收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
3、120%的,费率不变;支收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一档;支收比例为150%(含)支收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二档;以上不到240%的,上浮三档;支收比例为240%(含)以上的,上浮四档。3、三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费率:支收比例不到50%的,下浮二档;支收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一档;支收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费率不变;支收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一档;支收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二档;支收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三档;支收
4、比例为240%(含)以上的,上浮四档。4、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上述工伤保险费用支收比例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其中工伤事故多发的用人单位和象山县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用人单位暂按以下办法,追加上浮费率:其中同一年度工伤发生率(发生工伤人次数与参保人数之比)6%及以上的用人单位,或象山县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用人单位追加向上浮动一档费率;对工伤发生率不到1%,同时被评为象山县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级”的用人单位,下浮一档费率。工伤发生率的计算不包括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
5、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的伤害事故和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5、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内发生职工职业病伤害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1-10级)的,次年起执行职业病高危企业的费率,并按年度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和工伤发生率挂钩进行浮动:支收比例不到50%的,下浮二档;支收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一档;支收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费率不变;支收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一档;支收比例为150%(含)以上的,上浮二档;6、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高危企业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并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实行职业危害因
6、素监(检)测评价的,两年后,调整为本行业基准费率,并进行浮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为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必须将职工最近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7、费率浮动须在用人单位当前缴费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费率已调整到本行业最高或最低费率的,费率不再浮动。三、其它1、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暂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
7、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申报职工实际工资确定。但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2、本通知所称年度为社会保险年度,即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3、用人单位在2012年4月30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行业类别,自2012年5月1日起调整为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在2012年5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申报资料核定行业类别,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其对应的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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