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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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适用范围(一)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二)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三)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二、办理依据《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三、受理机构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四、办事条件(一)办理方式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交费,持户口薄、身份证由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交费,持户口薄、身份证、银行卡(卡内余额足够交纳医保费)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社会保障事务所交费。特殊群体人员: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持户口薄、身份证及低保

2、(重残)证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不交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政府批准的享受参保补助的其他人员,由个人按规定标准全额交费,再到相关职能部门申领财政补助。(二)办理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交一次。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的参保交费期。新生儿可随时办理参保交费手续(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复印件)。(三)缴费金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沧州市统一交费标准。2018年度个人交费标准为每人180元。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怎样报销?参保居民凭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可自主选择在沧州市范围内(包括各县市)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入院72小时内必须

3、使用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六、到外地治疗如何办理转院手续?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主管医师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在住院5日内(节假日顺延)补办备案手续。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限定在就医地的公立三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而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

4、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上级政策执行)。七、外地治疗医疗费用怎样报销?参保居民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本人社保卡复印件(暂无社保卡的提供本人其他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票据、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等有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八、享受待遇时间怎么算?(1)城乡居民在集中交费期内办理下年度参保交费手续后,自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参保交费期截止后,年度中途参保的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交纳包括财政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

5、保险费,并自交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交费手续的,从交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4)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跨年度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5)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年度参保交费手续的,从新入学年度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6)新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户籍迁入之日起90日内办理

6、参保登记并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八、办理流程图  中止受理材料是否齐全社保所、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查验办理结果缴费、录入信息办理结束  中止服务电话:0317-2230856监督方式: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317-222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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