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办发〔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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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江府办发〔2011〕19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央军委《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有关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政策的规定,对《重庆市黔江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2010〕3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市黔江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一月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

2、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有关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第四条退役士兵的接收和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区人民政府下设黔江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区安置办)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是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和安置工作。

3、区人力社保、机构编制、公安、财政、工商、税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接收与安置第五条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区民政局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退役士兵凭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第六条区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第七条中央、市直属单位的职工子女、配偶,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由市安置办下达安置计划,其父母、配偶单位负责接收安置;自谋职业的,由父母、配偶的接收单位按安置政策发放一次性自谋

4、职业补助金。第八条区政府指定接收安置单位的安置对象,由区安置办统一调配。第九条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要求复工复职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在校入伍的退役士兵,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自谋职业与适当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

5、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安置范围。(一)持有《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入伍优待安置证》的退役义务兵和下士、中士复员士官。(二)上士(含)以上的转业士官。(三)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四)因战、因公伤被评为五至八级伤残的退役士兵。(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自愿转为城镇户口的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六)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其它退役士兵。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安置范围。(一)无《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入伍优待安置证》的退役义务兵和下士、中士复员士官。(二)非户口

6、所在地入伍的退役士兵。(三)上士(含)以上的复员士官。(四)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五)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六)在待安置期间,因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处以拘留及以上处罚的。第十三条纳入安置范围的退役士兵,按以下安置办法进行安置。(一)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退伍的)和下士、中士复员士官,全部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足额计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二)上士转业士官和因战、因公伤被评为五至八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

7、业安置,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足额计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区政府再按本区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4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三)四级军士长(含)以上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就业。鼓励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足额计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区政府按本区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7倍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四条由政府安排就业的,原则上安排到各级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区属各事业单位、街道镇乡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由区安置办牵头,商区机

8、构编制部门根据当年各单位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拟定退役士兵就业接收安置单位,报经黔江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推荐就业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第十五条安置对象应服从政府和就业接收安置单位的安置,必须在次年年底前到区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对既不服从安置,又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并将其档案转到本人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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