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办理财富管理业务推广之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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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104年7月14日修正第一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證券公會)為落實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規定並保障客戶權益,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頒布之「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自律規範。第二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從事業務招攬、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應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本自律規範、本公會會員廣告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個別金融商品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並應遵守各該金融

2、商品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相關法令規範。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從事業務招攬、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時,並應依信託業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三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時,其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應具備「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第三條規定之資格,未具備資格條件者,不得以財富管理之名義或以理財人員名義執行業務,包括對民眾宣傳、解說特定金融商品相關訊息、誘導民眾填寫金融商品之申購單或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執行資產配置等。第四條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薪資或獎酬制度應包括下列原則:一、

3、考量其專業知識及經驗能力之水準,給予適當金額之底薪。二、5不得僅考量事前因素,應衡平考量事前、事中及事後之因素,並依各證券商發展策略,訂定合理之薪資與獎酬配置。事前評量原則包括佣金多寡、客戶委託規劃資產之成長、客戶數之成長、教育訓練及證照取得之完整性(應遵循主管機關及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等;事中事後評量原則包括稽核缺失、客訴紛爭及服務品質監測等。一、對各種金融商品之佣金,不得差異過大,避免造成誘引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推介或銷售特定金融商品之行為。惟金融商品之佣金和其它金融商品差異過大時,應進一步衡

4、量該金融商品於不同公司提供類似商品、或不同通路間之相同產品之佣金是否合理,若無不合理之情形,則此種金融商品不受前述佣金不得差異過大之限制。二、注意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是否有勸誘客戶於短期間內,以多次贖回、再申購金融商品之方式不當賺取佣金之情事。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其人員之薪酬制度並應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及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之規定。第五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時,宜採下列加強內部控制及稽核措施,以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讓客戶充分了解金融商品性質與可能面臨

5、之風險:一、推廣前:(一)證券商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作業流程及相關書件資料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審核之。(二)證券商應教育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善盡充分告知投資風險內容之職責及洗錢之防範,尤其應加強銷售結構型金融商品的相關訓練課程,並列入財富管理部門法令遵循自評項目,以強化對本項規定之認知。(三)證券商應訂定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及建立交易控管機制,並落實執行,避免為金融商品複雜度與客戶投資經驗及專業知識背景不相當之銷售行為,亦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借款、舉債等方式從事理財投資。5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並

6、應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之規定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一、推廣過程:(一)證券商銷售金融商品時,應依各該金融商品之相關規範,提供客戶風險預告書,並請客戶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提供已瞭解金融商品風險之確認書;修正時,亦同。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並應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之規定,於訂約前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可能涉及之風險。(二)委託人如

7、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證券商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評估金融商品或服務對客戶之適合度;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等級及金融商品或服務風險等級之分類,以確認客戶足以承擔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相關風險。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並應遵循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及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之規定。(三)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於業務推廣時,應依各該金融商品之相關規範,針對金融商品介紹與風險告知等與客戶間重要溝通內容得以錄音或電

8、子設備形式留存紀錄。二、推廣後:(一)證券商應建立對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銷售及服務品質監測制度,其內容包括監測人員之指定、監測之頻率及監測之方法等,監測結果應列入財富管理業務人員獎酬考核因素,並作為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內容之重點。(二)5證券商應建立受理客戶意見、申訴之管道及處理作業程序,主管應定期督導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執行情形,並定期統計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客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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