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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垄断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形成过程——以hba公司为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也就是提高到竞争所导致的价格水平,即竞争价格之上’’11这种定义将垄断者由绝对意义的唯一产品供给者(销售者),拓展为众多供给者的联合组织及其合谋行为,强调了垄断者的价格制定者身份和行为特征。2.i.2垄断状态论指MonopolistisSituations。垄断被作为竞争过程中生产和资本集中的结果或状态来描述。也可将市场分额、市场结构的分析方法归入垄断状态分析方法。市场分额或市场集中度是表征垄断状态和市场价格支配能力的计量方法。垄断状态有包括如下几种界定:(1)列宁的垄断阶段说“资本主义最典型的特点之一,就是工业蓬勃发展,生产集中于愈来愈大的企业的过程进行的非常迅速。”“生
2、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就自然而然地走到了垄断。”1219世纪的最后30年,科学技术大发展,新的炼钢法的采用、新型发动机的推广、电力的应用和化学方法的采用,使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股份公司形式的流行加速了生产集中的过程。生产集中到一定程度,每一部门的生产和销售市场都由若干个寡头企业控制。一方面,寡头企业容易合谋,排挤中小企业。另一方面,寡头企业已占据了大部分销售市场,建立起较高的市场进入门槛,新企业难以加入。这样,各经济领域中便纷纷出现了垄断状态。这种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状态,更多地表现为寡头垄断(Oligopoly)的市场结构和状态。(2)市场份额说市
3、场分额是特定企业的总产量、销售量或者生产能力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或者百分比,又称为市场占有率。产业组织理论的结构主义学派从市场结构的集中性程度来衡量是否构成垄断,以市场份额为基础来定义垄断状态。这种定义依靠市场范围界定条件下的市场集中程度的数量指标来判定是否构成垄断状态。但不同的市场定义会有不同的市场分额。另外,垄断状态还包括因企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反垄断法处罚的状态。日本《反垄断法》第二条第七款解释的“垄断状态”既包括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又包括有害行为。它5将垄断状态的构成要件规定为市场规模与特点、市场结构和市场弊害。因为它强调市场占有率的数量指标,我将将它也归为
4、垄断状态论。2.1.3市场势力论市场势力,即Marketpower,也可译为市场权力。威廉·格·谢佩德认为市场势力(Marketpower)是“指市场的一个或一群参与者(自然人、公司、全体合伙人或其他)影响市场上产品的价格、数量和性质的能力。市场势力一旦被取得并运用得法,可以在其运用时期内产生含有高额无风险利润的商业报酬,以及更为广泛的社会和政治的利益⋯⋯市场势力可以通过许多方式取得,并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它可能产生的后果,波及到多种多样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市场势力是市场的参与者左右市场中产品的价格、数量和性质的能力。公司运用市场势力,也如进行其他活动一样,其主要目的通常
5、是增进和最大限度地提高其长远的获利力。拥有市场势力的公司,在短期内或者长期内,或者既在短期内又在长期内,它所能获得的利润水平和稳定程度,要比在竞争条件下所能达到的为高。”13谢佩德的市场势力概念,既包括市场参与者的影响产品的价格、数量能力,又包括市场参与者影响产品的性质的能力;既包括一个市场参与者,又包括一群市场参与者;既指短期获利能力,又指长期的获利能力;既包含市场上的经济支配力,又包含“广泛的社会和政治的利益’’。尤其重要的是,谢佩德的市场势力概念涉及到市场参与者自觉运用它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一种企业竞争战略。2.1.4垄断行为论即Monopolization,垄断化。M
6、onopolization专指《谢尔曼法》第二条的规范对象。美国《谢尔曼法》H没有赋予“垄断”明确的含义,而是体现在法院反垄断判例中。《谢尔曼法》将列举的行为及其动机判定为非法的。其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第二条“任何人垄断(Monopolizing)或企图垄断(intendtomonopolize),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洲际间或与外国问的商业和贸易,是严6重犯罪。”美国判例法的合理原则赋予谢尔曼法第二条中垄断定义为“偏离正常商业习惯的行
7、为。”该定义强调偏离正常商业习惯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2.2垄断的分类市场上任何形式的垄断企业都不是仅仅由一种垄断成因而成,而或许是几种垄断成因的综合作用。马克思15在《资本论》中写道:“要使商品互相交换的价格接近于符合它们的价值,只需要:(1)不同商品的交换,不再是纯粹偶然的或仅仅是临时的现象;(2)就直接的商品交换来说,这些商品是双方按照大体符合彼此需要的数量来生产的⋯⋯(3)就出售来说,没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能使立约双方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我们把偶然的垄断看成是那种对买者或卖者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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