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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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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试行)》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2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保障参保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保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规定,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参照《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劳社医[2001]7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2、试行)》(以下简称《诊疗项目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二、参保居民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 支付;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由参保对象按统筹地区规定的自付比例先行自付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省规定的“不予支付”和“支付
3、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进行适当增减调整,增减幅度分别为20%;对2007年6月以后出现的新的诊疗项目,可根据要求列入“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但必须先行自付40%以上费用,并报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收费标准,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管理,及时将《诊疗项目范围》宣传、布置到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并向参保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执行《诊疗项目范围》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六、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试行) 一、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远程诊疗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服务费、优质优先费、优质病房住院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
5、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隆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正口吃、矫斜眼、“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治疗项目; 4、各种减胖、增肥、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
6、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各种康复性器具。如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假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垫、药枕、热敷袋
7、、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自用、家用的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镇痛泵)、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3、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4
8、、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种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违法犯罪、卖淫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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