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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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行政区域内(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

2、)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资料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障卡制作等相关工作。   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市、区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

3、   第四条 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居民医保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居民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居民医保费以个人和家庭缴纳为主,财政补助、单位补贴为辅;   (四)参保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层次分别实行市区和县(市)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六条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

4、部门每年列入预算。   第七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郑州市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在校中小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   (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域内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应当自户

5、籍迁入本市后满两年,且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转换)。   第十条 参加居民医保与参加城镇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按照本办法第

6、四条第(三)项确立的原则执行。   (一)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个人缴纳250元,市财政补助60元,区财政补助20元。   (三)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市财政补助40元;   (四)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财政全额负担。18周岁以下及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市财政补助70元,区财政补助20元;18周岁及以上的,市财政补助270元

7、,区财政补助60元。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全额补贴或部分补贴。第四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三条 参加居民医保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月15日前,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到户籍登记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办理申报登记,应当同时提供有效低保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理机构对申报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的,由学校提供其学籍和学生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统一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二)

8、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受理的基础信息录入微机,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居民的申报资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当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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