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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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  号穗人社发〔2011〕147号文件类型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日期2011-10-09实施日期2011-10-09失效日期2016-10-09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广州市城镇居

2、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和增城市的城镇居民。 第二章参保登记及缴费第三条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等机构设

3、立参保登记点。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10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8月3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

4、一至主校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重度残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四条 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一)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姓名的首页及参保申请人姓名的当页,下

5、同)。(二)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当年8月31日前年龄满18周岁并首次以“中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中小学生应当同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三)香港、澳门籍学生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台湾籍学生应当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四)外国籍学生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五)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

6、优抚对象(以下统称困难群众),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1、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及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需分别提供《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和《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4、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105、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无工作单位的7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7、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六)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应提供代征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及其复印件、储蓄卡或活期存折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订《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费授权书》。第五条 大中专学生由所在院校统一填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其中,享受民政医疗救助的大中专学生参保资料需交由民政部门存档,其余学生参保资料由各院校自行审核确认。第六条在本市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符合困难群众

8、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照本市户籍困难群众提交相关资料,并应当同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第七条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中小学生、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核对、审核、登记,并将当月参保登记资料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送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归档。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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