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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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长人社〔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关于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标准 2011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320元调整为40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155元调整为23

2、5元,个人仍缴纳35元。二、补助标准  2011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1.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23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6元(县财政补助52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3.5元(县财政补助187元)。2.

3、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3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3.5元(县财政补助167元)。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53.5元(县财政补助107元)。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

4、政补助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8.5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8.5元(县财政补助37元)。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民政局                                             二

5、○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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