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2014年度退休计划缴费标准的通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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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职保〔2014〕1号关于调整2014年“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参保单位: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互助互济工作的要求,在本市各级工会的共同努力下,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推出的“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退休住院保障计划”)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截至2013年底,参加“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的退休职工达336.92万人,覆盖本市约90%的退休职工。该计划自2001年实施以来,已累计支付互助保障金42.17亿元,828.59万人次退休职工受惠。长期以来,“退休住院保障计划”一直坚持较低的

2、缴费标准、较高的给付比例。由于退休职工疾病风险较大,保障金给付额持续上升,保障计划的运行存在一定资金缺口。为此,本市建立了“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筹资正常增长机制,—3—从2012年起,每两年调整一次“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根据这一机制,结合近年来退休职工医疗费上涨和该计划给付额增长等情况,市总工会与市发改委、市人保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经过多次讨论,经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具体如下:一、参加“在职住院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其

3、缴费标准从每年170元/人提高到每年207元/人;二、未参加“在职住院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其缴费标准从每年185元/人提高到每年222元/人;三、社区参保对象中的续保人员、新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人员,以及断保后一年内再参保人员,其缴费标准从每年185元/人提高到每年222元/人;四、社区参保对象中,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一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1年(不超过2年)的人员,首次缴费标准为444元/人。凡起保日期在2014年4月2日及以后的参续保单位,无论何时办理续保手续,均按以上标准缴费。希望各级工会互助保障工作委员会、退管会

4、继续—3—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市总工会对退休职工的关心,以及职工互助互济保障计划的作用,层层宣传、落实到基层,尤其要做好退休职工社区参保的宣传沟通工作,要落实有关部门专人负责,做好来信来访的解释和维稳工作,保持“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的可持续发展,为更多退休职工提供疾病风险保障。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2014年2月24日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办公室2014年2月24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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