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2016年度退休计划缴费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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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职保〔2016〕1号关于调整2016年“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参保单位: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互济工作的要求,在本市各级工会的共同努力下,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推出的“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退休住院保障计划”)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截至2015年底,参加“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的退休职工达353.42万人,覆盖本市约85%的退休职工。该计划自2001年实施以来,已累计支付互助保障金56.16亿元,1042.62万人次退休职工受惠。2012年,本市建立了“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筹资正常增长机制,每两年调整一

2、次“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根据这一机制,结合近年来退休职工医疗费上涨和该计划给付额增长等情况,市总工会与市发改委、市人保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3—等经过多次研究,经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四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具体如下:一、参加“在职住院保障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其缴费标准从每年207元/人提高到每年252元/人;二、未参加“在职住院保障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其缴费标准从每年222元/人提高到每年267元/人;三、社区参保对象中的续保人员、新退休一

3、年内首次参保人员、断保后一年内再参保人员,其缴费标准从每年222元/人提高到每年267元/人;四、社区参保对象中,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一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1年(不超过2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534元/人;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两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2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801元/人。其中,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年份,不享受保障待遇。凡起保日期在2016年4月2日及以后的参续保单位,无论何时办理续保手续,均按以上标准缴费。希望各级工会工作委员会、退管会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市总工会对退休职工的关心,以及职工互助互济保障计划的作用,层层宣传、落实到基层,—

4、3—尤其要做好退休职工社区参保的宣传沟通工作,要落实有关部门专人负责,做好来信来访的解释工作,保持“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的可持续发展,为更多退休职工提供疾病风险保障。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2016年2月1日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办公室2016年2月1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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