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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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面CoverStory担保物权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解析马旭红ANALYSIS《物权法》第四编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情形权等三种担保物权,由于《物权法》本身规定了法外,债权人可以在保证和物的担保之间选择。律适用的多元化,如何准确界定适用法律就成为担二、《担保法》中关于动产抵押登记机构的规保物权运用的首要问题。定继续适用,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部分规定在不动产登记法颁布实施前有效。1、动产抵押登《担保法》的效力与适用记机构。《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的动产的抵押登记并不属于《物权法》第10条规定的统一登记《物权法》第178条规定

2、:“《担保法》与本法的范畴,动产抵押的登记机构仍应适用《担保法》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正确认识《物权法》与42条第4项、第5项和第43条规定。2、不动产抵《担保法》的关系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押登记机构。《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统一登记法一、《担保法》关于保证和定金的规定仍然适用。出台前,《担保法》第42条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机《物权法》调整物的担保,《担保法》第二章关于保证构的规定在未制定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的地区依和第六章关于定金的规定不受《物权法》影响。例外旧适用。如果不动产登记法采用“小统一”体例,的是《担保法》第28条,该条规定物的担保优先于即仅包括房屋和土

3、地,不含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则人的担保,《物权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担保法》第42条第3项关于林木抵押登记机构为Research18RuralFinanceCoverStory封面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的规定继续有效。的处理,《物权法》第193条未作相应的规三、《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其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人此种情形下也他规定不再适用,担保物权均直接适用《物权法》要承担与有过错同样的责任,抵押权人仅的规定。《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在吸收《担保能依据《物权法》第174条关于物上代位法》第三章抵押、第四章质押和第五章留置的部分权的规定享有权利,不能要求抵押

4、人提供规定的同时,对其做了全面地改进和完善,除上述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4、关于重有关抵押登记机构的个别规定外,《担保法》中关复抵押。《物权法》并未吸收《担保法》第35条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其他规定不再适用。于重复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当事人自己根据风实践中,尚需注意以下《担保法》有规定而《物险判断决定是否设定重复抵押,重复抵押的优先受权法》没有规定的情形:1、关于划拨的国有土地建偿顺序依据《物权法》第199条的相关规定处理。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第四、《担保法》总则和附则的规定仍然有效。《担5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保法》

5、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的规定与《物权法》并《物权法》没有保留原有规定,但《城市房地产管无冲突,仍然适用。《担保法》第5条与《物权法》第理法》第50条仍保留着同样的规定。这就有两种理172条并不冲突,《担保法》第5条允许约定的情形仅解:一是《物权法》摒弃了《担保法》的规定,按指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规定不再适用,划拨土地出让金不优先于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效力物权人优先受偿。二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出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特——部分条文继续有效。如第一部分关于《担别法。土地管

6、理部门会倾向于第二种做法。2、关保法》总则的解释中,除第12条第2款与《物权法》于抵押财产的转让。《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财第202条规定冲突无效外,其他规定有效。产转让应当告知受让人财产已设立抵押的情况,否——部分条文因与《物权法》规定冲突而无效。则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财产如第75条第1款、第3款,第94条第2款,第103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但未规定抵押人应当告知条,第109条等。受让人财产已抵押的情况。那么,受让人能否以抵——部分条文因与《物权法》规定重合而无意押人未告知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或者以欺诈为义。《物权法》吸收了司法解释中的部分

7、规定,这由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呢?由于抵押财产转让已经部分内容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第76条、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取得财产上的抵押权消灭,第80条、第93条、第107条等。受让人的权利不受影响,这与受让人从事转让行为——部分条文效力不明确。究其原因:一方面,时的效果意思完全一致,受让人以未告知财产已设司法解释是对《担保法》有关条文的解释,《担保立抵押为由主张无效或者可撤销不应得到支持。3、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除有关抵押登记的个别关于抵押财产的保全。《担保法》51条第1款规定条款有效外,其他条文均不再适用。那么,以这些因抵押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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