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担保法》冲突的法律适用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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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物权法》与《担保法》冲突的法律适用《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虽为同位法,但《物权法》是新法;《担保法》与《物权法》虽皆规定有担保物权,但《物权法》是上位法;《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虽都规定有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是特别法。在抵押权登记效

2、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担保财产的处分、抵押权的从属性规则、担保物权竞合规则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加以关注。总之,民商审判法官要认真学习《物权法》,尤其是第四编中的新制度、新规则,仔细研究和把握制度规则的冲突之处,同时要注意总结审判中的问题和经验,为《物权法》实施和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司法解释奠定扎实的实践基础。  关于《担保法》与《物权法》

3、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不仅解决了审判实践中适用担保法的诸多疑难问题,而且为《物权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物权法》第四编在创设诸如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债权的转让规则、抵押权顺位的抛弃和变更、最高额质权、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的设质、承认责任转质等一些新的制度规则的同时,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同时也产生了《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之间存在诸多冲突,由此引发《担保法

4、》与《物权法》适用上的衔接问题。首先,应当注意到,《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凡是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二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担保制度比较-----具体法条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

5、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导致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某些规定发生一定的重叠甚至冲突。在物权法施行后,担保法与物权法在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对此作了如下规定:“担保

6、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那么,《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规定与《担保法》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呢?简略总结如下:    一、《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只调整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物权性担保的担保物权。《担保法》调整除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性担保方式外,还包括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   二、《物权法》新增制度1、浮动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是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7、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如企业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成品生产,也可以卖出抵押财产。当发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未受清

8、偿、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抵押财产确定前企业卖出的财产不追回,买进的财产作为抵押财产。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2、最高额质权《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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