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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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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类罪,多半的知识点与贪污罪相同。下面主要讲一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要点。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2、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都是法律拟制,大家自己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范围和认定与贪污罪相同。重点讲一下客观方面。犯罪对象—公款一、公款与公共财产概述...我们在讲贪污罪的时候重点讲了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四种形态。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小于贪污罪,简单的说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就是公共财产中属于“款”的那部分。有很多同志认为挪用的是自己单位所有或者占有的公款。这个观点不全面,实践中发生的挪用公款案件大多数是挪用自己单位的款,法条却没有这个限制。
3、挪用公款是贪污类罪中的一个,贪污罪的规定是适用于挪用公款的。在贪污罪中讲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只要管得着就行了,钱是谁所有、控制都可以。举个例子,县长要求镇长将镇里的钱借给某人做生意,这个钱的所有权人是乡镇,不是县财政局,县长利用了他对乡政人财物行政管理的权力,县长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乡长定不定挪用公款呢?不一定,可能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我们在讲量刑情节时再讲。有的同志认为挪用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款不能认定为公款。其实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钱也
4、是公款,如果挪用人具有国家工人员的身份,那也要定挪用公款。我举个例子。村长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工作期间,把已经付给村里的一笔土地补偿款给挪用了,是挪用公款。实践中有村干部挪用村里的钱定挪用资金的案例,这不是说村里的钱不是公款,而是村干部这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扶贫、救济、优抚等款是不是公款?是的。在贪污罪中这些款讲过,不重复讲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是视同的公共财产,其中的款项自然视为公款。要注意的是当管理、使用、运输人是国有公司、企
5、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的时候,挪用的行为人主体要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否则不能定挪用公款。二、“款”的形态刑法没有就“款”的形态做出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系统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照文意来理解的。除了各国的货币之外,只要是代表钱的,都理解成款。比如金融凭证中的本票、汇票(中国基本没有人用商业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它们主要的功能是变现。举一个例子,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没有把公款打进个人账户做流动资金,而是从单位开出了一张汇票,当作货款支付给了自己的生意对象。一个月后单位发现了甲的行
6、为,但是这张汇票还在背书流通中,最后一名背背书人尚未提示承兑,单位账目上尚未减少这笔钱。因为票据权利是一种优先权,这张汇票最迟会在六个月之内被兑换成钱,实践中我们也不必等提示承兑人最终兑现时银行把钱从甲单位的账户上划走,就可以对甲按照挪用公款罪立案。主要的原因就是本、汇、支票虽不是现金,但是可以当钱花。把他们认定成钱,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存折、存单等也是如此。2010年《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使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保个人贷款,用于
7、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本、汇、支是金融票据,我国专门有票据法;金融票据和存折存单又都属于金融凭证的一部分。对于金融凭证中的票据和存单,我们也可以认为是钱,金融凭证中还有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但是它们单独存在是没有价值的,就不用考虑挪用了。这个《意见》规定金融凭证
8、是挪用的犯罪对象,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容易让人接受。但是有价证券就不同了。广义上说金融凭证中的金融票据也就是本汇支和存单,也是有价证券,是货币证券的一种。但是在刑法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对金融凭证的分类,将金融凭证独立出来规定,在刑法中讲有价证券是不包金融凭证。199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当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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