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承诺续贷或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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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务管窥】假意承诺续贷或将判刑[中国首例承诺续贷入刑案简介]2012年8月,石家庄悦坤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生,从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西支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时,王某生无力偿还,从石家庄一房地产经纪公司负责人霍某梅处借款8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012年10月,石家庄林昌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安某婷也从该行贷款15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时,安某婷也从霍某梅处借款11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上述两笔贷款经办人均为该行公司部客户经理岳某林及公司部经理田某涛。  事后查明,霍某梅是在向岳某林、田某涛两人确认王某生

2、、安某婷能获得续贷才向他们发放的“过桥款”。而当时,工行内部已经出台规定,不再为王某生、安某婷所经营的煤炭类企业贷款。另查明,王某生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安某婷为了应付银行工作人员的贷前审查,借用了他人的煤场,还使用了掺假的煤炭进行了抵押。  本案一审判决,岳某林、田某涛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又出于收回违法发放的贷款的目的,在安某婷、王某生以掺假的煤作担保,从霍某梅处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岳某林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2万元;田某涛违法发放

3、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岳某林、田某涛帮助安某婷、王某生共同骗取霍某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82867.71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霍某梅。目前,岳某林、田某涛均对此判决不服已向石家庄中院提出上诉。  [法理分析]  一、贷前审查不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

4、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该罪的关键点在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国家规定”则是指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通常的表现形式为:贷款条件审查不严或未审查、贷前调查不严或未调查、未签订贷款合同、谎报或隐瞒真相、收受贿赂违规发放、擅自调整贷款利率、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  本案中,岳某林、田某涛两人称已对两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调查。贷款审批之前两人及其他同事一起对林昌矿业和悦坤公司进行了细致的实地调查和考察(至少均进行了申请贷款前和提交贷款资料两次考察),并拍照留存记录,符合《信贷操作流程》规定。二人初步判断

5、该公司可用于质押的煤炭数量和质量可保证其还款能力,符合贷款申请的条件。然而,实际上,王某生在申请贷款时,使用的是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票上的数字是经过修改后,再次复印的。可见,两人在审查时未并与原件进行核对。而安某婷借用了他人的煤场,还使用了掺假的煤炭进行了质押。这些事实证明客户经理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虚假承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构成此罪的主体是安某婷、王某生两人。该

6、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伪造各种贷款资料,虚构事实最终骗取银行及“过桥第三人”的巨额贷款,犯罪行为证据充分,易于理解。而银行客户经理的合同诈骗罪则是本文的重点:假意承诺贷款,试图骗取借款人归还到期贷款。  要求借款人归还到期贷款本是贷款合同赋予的合法权利。但本案中银行客户经理明知不能再向借款人续贷的情况下,仍向借款人及“过桥第三人”做出虚假承诺,是典型的诈骗行为。本案中,这样的虚假承诺刚好被王某生、安某婷利用,为他们向霍某梅骗取借款提供有力帮助,成为他们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风险提示]企业出现还贷危机,银行为盘活

7、不良贷款,帮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借款人用“过桥款”还清贷款后立即再次发放贷款的做法司空见惯。有些地方政府还设有还贷周转专项资金,帮助困难企业转贷。  而在此过程中,银行向“过桥第三人”出具承诺函的做法也一度成为常规做法。各地法院审判实务中已经逐渐出现银行因各种原因无法续贷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判例,而本文中案例更是将承诺人打入大牢(等待二审结果)。因此,慎重承诺续贷是预防此类事件的关键。  一、重新做好贷前调查  承诺续贷是缓解企业临时性危机,助力“过桥贷款”的重要手段,银行不能因噎废食,要合理利用该举促成续贷,化解不良。在考虑是否给到

8、期贷款企业续贷时,应对企业各项情况进行重新调查,尤其要对担保物进行重新核查或进行必要的重新评估。一方面为下一步续贷资金安全做好保障,另一方面也可将上笔贷款的资料进行重新审核,发现有诈骗嫌疑时立即停止放贷,杜绝助虐为纣甚至共同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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