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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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刑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津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住所地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文家湾社区金鱼岭广场28号。负责人蒋学锋,该社主任。被告彭某某,本院于XX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与被告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小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窑坡渡信用社诉称,XX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XX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XX年12月31日,本金一直未还。到XX年12

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25元,合计63012.25元。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原告方可多方体谅。经审查,XX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XX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XX年12月3100,本金一直未还。到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25元,合计63012.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彭某某尚欠

3、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63012.25元,被告彭某某当场向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支付本息共计50000元,余款13012.25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放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邓小华二O—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高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仙民二初字第860号民

4、事判决书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仙民二初字第860号原告仙桃市XXXXXXXX0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钟XX,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XX,该社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XX,男。原告仙桃市XXXXXXXX与被告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喜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XX、代理审判员周X组成的合议庭,于XX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桃市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5、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桃市XXXXXXXX诉称:XX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XX向原告仙桃市XXXXXXXX借款30000元,还款期限至XX年10月20日止,利率为月息%o。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年10月24日向被告发放借款30000元,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仙桃市XXXXXX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_、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及

6、双方权利义务。证据二、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30000元,被告于XX年12月30日向原告支付利息元,利息还至XX年12月31日的事实。被告陈X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与原件核对无异,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XX向原告仙桃市XXXXXXXX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从XX年10月24日起至XX年10月20日止,月利率为%。,结息方式为按月还息,逾期在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50%

7、的罚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30000元。XX年12月30日,被告陈XX向原告仙桃市XXXXXXXX支付利息元,利息还至XX年12月310,下欠借款本金30000元及XX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未付。XX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XX返还原告仙桃市XXXXXXXX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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