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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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安监管〔2012〕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07〕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

2、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

3、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

4、制人)、站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单位副职(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

5、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

6、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第七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及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

7、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职、总工程师)及技术部门负责人;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下矿山带班下井的矿领导;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煤矿二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全省煤矿企业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资格培训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培训工作。取得三级培训

8、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及以下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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