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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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工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同)和作业人员。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经营后勤服务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

2、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它从业人员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它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后勤服务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列入国家安监管人字【2004】124号文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的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第四

3、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法组织,指导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行使监督职责。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依法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亲行使监督职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科归口管理。组织实施。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培训机构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并经过评估认证,取得培训资质。所有培训机构均需由市局向省局申报,一、二级培训机构资质由国家局认证,三、四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

4、省局认证,未取得资质的任何单位不得进行安全资格的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机构经评估认证后,可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资格培训,同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培训机构评估认证标准及办法按国家局和省局有关机构评估认证标准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一、二级培训机构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三级培训机构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以及经省局安排的其它培训,四级培训机构负责上述三级培训机构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其它从业人员和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第八条培训机构要保证培训所需师资,师资不足的可以,

5、可以采取兼职、外聘等办法解决,所有师资均须经过国家局或省局培训或审核认定方可授课。师资有关标准、认证办法根据国家局或省局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岗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新职工上岗前必须参加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由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十条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会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

6、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状况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第十一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本车间安全生产、劳动生产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第十二条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班组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岗位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第十三条新从业人员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四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除参加三级培训外,还需参加市局组织的安全

7、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独立工作。特种工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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