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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7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25日施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4月24日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
2、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安全培训工作原则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三、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范围 (一)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其中,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二)培训机构培训范围 二级资质安全培
3、训机构。可以承担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督员,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四、各
4、类人员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经省或州(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
5、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的安全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6、,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基本上岗知识与能力,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二)培训时间要求 1.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首次取证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年度轮训不得少于24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
7、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2.前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 安全培训内容按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大纲执行。 (四)培训教材与收费 1.培训教材。省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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