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定性

浅议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定性

ID:32937658

大小:56.74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2-17

浅议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定性_第1页
浅议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定性_第2页
浅议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定性_第3页
浅议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定性_第4页
浅议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定性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议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定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定性[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的不断改革和开放,金融犯罪日渐增多,贷款诈骗罪就是近年来多发的一种犯罪。对于贷款诈骗罪我国《刑法》第193条对其做了相关规定。由此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中对其做了相关的规定:“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这一点笔者存有疑义,通过严密的分析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关键

2、词]诈骗单位定性[中图分类号1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1-0026-02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做了相应的规定①。根据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对单位的贷款诈骗行为按合同诈骗罪处理是有一定依据的,但是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值得怀疑。在现在的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基本法

3、律形式”②,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更是如此,依照相关贷款法律规定,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必须签订借款合同,而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基本上也都是签订了合同的。对于自然人实施的贷款诈骗罪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兼具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性质,这两个罪名之间具有法条竞合关系,按照法理原则,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那么,对于自然人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处理。但是对于单位而言,由于法律规定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不存在这种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纪要》的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按合同诈骗罪处理。但是这样的规定其不合理之处是显而易见的,

4、笔者认为,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按照贷款诈骗罪追究,也不应当按合同诈骗罪追究,而是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必要的条件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理由如下:首先,行为的性质并不能因为主体是单位或自然人而有所改变。一个犯罪行为并不会因为主体是自然人或是法人而使得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对法益的侵害而存在不同。在主体为单位的情况下,其客观方面是自然人行为的一种组合,同样主观方面也一样。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成为主体的犯罪中,两者最终的定

5、性是相同的。例如走私罪,在此罪中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主体,在符合相关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不管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都是依照走私罪定罪处罚的。此时,在客观方面,不管主体是自然人或是单位,其行为的特征并无差异,所以定性一致。而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同自然人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一样都是普遍存在的,两者实施了一样的行为,侵犯了同样的法益,并且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是一样的情况下,法律判定为不同的罪名,这明显与法理相违背。即使法律规定,单位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这同样不能作为改变行为性质的借口与理由,这样会导致在定罪量

6、刑中忽视法理的作用。其次,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只依照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三十条对其做了相关规定。③法律并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主体,那么对于单位实施的这种行为就不能将其认定成单位犯罪,因此也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或许有人提出反驳意见,认为既然单位都不构成犯罪,那么为何还要追究自然人的责任呢?事实上,仔细分析《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单位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能够推出其中的自然人就不构成犯罪,从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判断是否应当

7、对单位中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是这样的:即看单位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否满足某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到贷款诈骗罪就是单位中自然人的行为是否满足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很明显,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其中的自然人的行为满足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主管的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最后,在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中,单位中的自然人的主观目的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即对通过贷款诈骗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并不是非法占为己有,但是这也不能改变行为的性质。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注重的是法益是否受到了侵害而并不关注行为人是为占有或是为

8、他占有。无论是为己占有还是为他占有,都不会对犯罪的本质产生影响,犯罪动机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自然人同样可能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产生犯罪的动机。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④在实践中,直接责任人隐瞒事故主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但是处罚的只是该单位的自然人。类似的规定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