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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女院字〔2016〕110号签发人:范素华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版)》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山东女子学院2016年7月27日-1-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我校与国外高校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生,通过校际合作项目到国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在国外停留时间达一个学期及以上者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二、
2、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我校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协调学校教务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工负责此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工作分工如下: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络沟通;负责发布合作院校短期交流项目信息;负责学生报名、选拔、面试、出国咨询等;负责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行前外事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进行各类出国学生情况统计。教务处:负责受理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的申请;负责核准学生申请项目所涉及的专业、课程和交流时间;负责学生学籍处理,如成绩认定、学分互认、离校和注册等工作。-2-二级学院:负责做好本院短期交流学生的申请、初选、公示及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核准本院学生离校手续;负责本
3、院学生国外交流期间的联络工作;负责处理学生离校期间的有关事宜;负责学生返校后的报到工作。三、短期交流的模式本管理规定所涉及的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是指我校与国外高校签订学生交流协议,采用修读课程、海外实习等形式赴国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双方互认学分的培养模式。四、短期交流的选拔及派出1.学生应选择到合作院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交流。外语类专业学生应到目的语国家留学交流。2.严格规范交换生的选拔程序。在专业内选拔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课成绩对意向学生进行排序,择优推荐并在二级学院内部公示;在全校范围内选拔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推荐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3.所有到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的学生均需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申请表》,经校内相关部门核准,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离校。4.原则上专科学生短期交流安排在第四—第五学期,本科学生安排在第六—第七学期。在国外短期交流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期。-3-五、短期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1.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出国学习者,应提交继续在校学习申请。如提前放弃短期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继续参加原专业学习。2.学生须按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
5、手续,并提交学习总结报告、成绩单原件、合作院校学习证明等材料。所在二级学院将以上材料提交教务处办理注册及学分认定手续。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办理手续,应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提出申请。无故不按时返校者,学校将根据《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3.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采取学分互认的方式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学生需修读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国外修读的课程,根据合作院校提供的学习证明和学生取得的学分进行换算后给予学分认定。具体换算方式由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认定。4.经学校批准选择修读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课程的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期间修读的非专业课程学分,可申请
6、冲抵学生的通识选修课学分,冲抵最高不超过8分。回校以后,学生须申请以缓考后补考(以补考卷面成绩计为课程综合成绩)或重修方式完成交流期间耽误的校内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4-六、短期交流期间的学生管理1.参与短期交流的学生应足额缴纳当年的所有费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宿舍。2.二级学院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思想管理和联系工作,并建立专门的学生联系记录。学生应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3.学生应在规定的交流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未经学校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交流身份;留学、交流期限;留学、交流国家和留学、交流院校。否则,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
7、予以处理。4.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按对方学校要求购买国外医疗保险及其他必要保险。5.学生党、团员出国者应遵守党员、团员出国管理的相关规定。七、其它1.本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鲁女院字〔2014〕69号)同时废止。附件: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申请表-5-附件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赴国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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