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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农业大学文件湘农大〔2016〕2号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赴外交换留学生选派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湖南农业大学赴外交换留学生选派与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20日起施行。特此通知。湖南农业大学2016年1月13日湖南农业大学赴外交换留学生选派与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选派交换留学生,是深入开展我校国际教育交流,拓宽学生国际视野,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赴外交换留学生(以下简称“交换生”)的选派与管理工作,结合
2、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换生是指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所达成的交换培养学生的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合作大学进行交换培养,期限不超过一年,不获取对方学校学位的学生。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对象。全日制研究生(非定向且脱产攻读)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国家统招计划录取)。第四条申请交换生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记录。(二)学习能力。成绩优秀,无补考记录,获得省级计算机二级及以上证书;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达到
3、国(境)外相关高校的外语能力等级要求;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三)健康情况。申请者须提供身体健康证明(湖南省检疫检验局出具)及心理健康测评报告(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四)经济条件。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条件必须足够负担交换培养期间的往返旅费及在国(境)外食、宿等相关费用。(五)交流学校双方的其他要求。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五条交换生的选派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国际交流处发布赴国(境)外高校交换生选派通知,学院组织学生报名。(二)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充分考虑并取得家长同意
4、后向学院提出申请。(三)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国际交流处。(四)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初选名单并组织面试,确定拟派人选及交流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派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工部备案。(五)拟派学生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准备证件材料,由国际交流处代表学校向对方学校推荐,对方学校同意批复后予以正式派遣。第四章课程修读和学分转换第六条交换期间,交换生按照湖南农业大学的教学计划,选择对方学校对等的课程进行学习,取得所要求的学分。(一)交换生在
5、对方学校学习的课程如符合湖南农业大学交换留学生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学分转换。(二)对于不能冲抵的课程,学生以自学为主,参加当学期该课程期末考试,获取该课程学分(交换期间平时成绩可按满分处理或以期末成绩作为总评成绩)。如不能及时参加当学期期末考试,该课程期末成绩按“缓考”处理,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该课程补考获取学分和成绩认定。(三)部分特殊课程如生产实习、研究生实践课程等不允许免修,交换生须自行协调好修读时间。第五章学生管理第七条交换生在国(境)外交换培养期间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
6、做有损国家形象和利益的事。(二)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服从对方学校的管理。(三)交换生赴国(境)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本校学籍,在此期间,学生仍须遵守本校各类规章制度。交换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一个月不办理返校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四)在交换培养期间,须每月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当月学习、生活情况,由所在学院汇总后提交至国际交流处。(五)交换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的,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六)交换留学生结束后学生
7、应在规定时间内返校,返校后一周内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两周内提交留学总结至国际交流处,凭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学分转换等相关手续。第六章费用第八条交换生在学校培养期间,按当年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在对方学校交换培养期间,根据湖南农业大学与合作学校培养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第九条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的往返旅费,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的住宿、饮食、生活、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由学生自理(学生必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如发生意外,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方学校所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自理。第
8、十条交换期间,对方学校资助的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由交换生自主支配。第七章其他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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