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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4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郑州瞬职业技术学院文件郑州铁院办〔2014〕110号关于印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党总支、校属各单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9月29日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文件精神,努力搭建新型的人才培养平台,不断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技术技能人才,进一步规范我校校企合作工作,现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条实
2、现校企深度融合的高等职业教育是我校办学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载体。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第二条本着校企双方互相支持、互相渗透、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实现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可持续发展,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学生实习、就业、建立学生实训实习基地、技术开发与服务、生产经营管理、教师队伍和企业员工队伍建设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紧密结合的学生实训实习就业基地,搭建先进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引进现代企业先进的理念、设备、技术和管理经验,为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
3、、科研能力和水平。第三条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论证、审批、监督运行、检查和备案归档,以及所有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表彰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为校企合作项目的顺利运行提供最大力度的支持;各院(系)主要负责本部门相关专业校企合作项目的申请立项、论证、运行、监督检查、总结和备案归档等工作,对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校企合作办公室。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各院(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进行校企合作的有关事宜联系工作。第五条校企合作办公室加强对教学院(系)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统计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第六条学
4、校支持教学院(系)与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按照合作项目制定相应的校企合作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合作项目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和立项。校企合作办公室按计划任务书检查和考核工作执行情况。第七条占用学校资源或营利性的合作项目合作流程为:1.合作项目调研。为保证校企合作的顺利运行,在本部门校企合作需求的基础上,进行校企合作调研。2.各部门向校企合作工作办公室提交合作方案。3.合作项目论证。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作项目评价、审查和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报告,提出项目是否立项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学校财、物的重大校企合作项目需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4.
5、拟定合作协议书。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在学校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并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署。5.签署协议。校企合作协议经法律顾问审核后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代理人签署。6.合作项目和协议备案。对于已签署的校企合作协议及合作方案应在一周内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7.合作项目的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教学院(系)和专业教师,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与方案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8.项目落实情况检查。校企合作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6、。9.合作项目资料归档。校企合作协议由档案室和校企合作办公室归档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由教学院(系)负责整理、归档。第八条所有校企合作项目全程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协调和监管。商务类项目自负盈亏,并上交给学校一定的管理费用。使用企业资质的校企合作项目,学校或教学院(系)需与企业签订协议。使用学校营业执照的校企合作项目,学校或教学院(系)需与企业签订协议,并同时与博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经济收益类项目由博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营进行监管。实践教学类项目由教务处和实践教学中心负责监管。第三章校企合作工作的激励第九条校企合
7、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职业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教学院(系)每学期要对校企合作实施情况进行统计说明和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第十条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工作奖励机制,表彰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参与引进校企合作项目、设备捐资等单位,学校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校企合作工作。第十二条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学校划拨的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学校校企合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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