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生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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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民生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县民生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针对当前民生资金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仍然存在不足和漏洞,民生资金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对民生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民生资金管理更加规范、透明和高效,结合我县实际,重点对监督和管理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跟踪和监督,达到预防和遏制民生资金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办法”中的民生资金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含部门)直接下拨到农户个人“一折(卡)通”账户上的民生资金,具体包括农村危旧房改造、粮食直补、新农合补助、农机购置补贴、农村低保、生态公益林补

2、助等领域的资金。第三条对民生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关单位互相配合,依靠群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管理整体合力。第四条建立民生资金终端查询系统。由县纪委监察局协调,县财政局具体实施,在各乡镇“一办三中心”以及重点村屯建立民生资金查询平台,农户凭个人居民身份证,可查询到上级下拨给本户民生资金类型、数额等信息,方便查询和监督。第五条建立民生资金委托代办和月报制度。在柜台办理取款过程中凭密码支取,凡非本户(人)领取的,民生资金代理拨付的金融机构,必须要求取款人履行代办手续,填写委

3、托代办单,同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件,方可领取款项。鼓励群众到附近田阳农商行便民服务点,使用桂盛通领取民生资金,有效减少代理风险。每月10日前,民生资金代理拨付的金融机构,将上月委托代办清单交当地乡镇政府。第六条建立乡镇政府跟踪督促民生资金落实和回访制度。各乡镇在接到金融机构上报委托代办清单后,及时通知相关站所密切关注代办结果,进行跟踪督促。同时指派乡镇挂村干部、县驻村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或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根据委托代办清单提供的信息,深入农户跟踪检查或电话回访核实民生资金到户到位情况,发现克扣、挪用等异常

4、情况的,及时逐级汇报。第七条建立民生资金监督管理抽查制度。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组织财政、审计及民生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抽查民生资金监督管理情况。县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民生资金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整改,及时纠正。第八条建立民生资金监督管理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在民生资金落实工作中,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积极联动、规范程序、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民生资金落实到位。对乡镇、部门、金融机构方面的主观原因,导致民生资金被挪用、克扣、截留、侵占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

5、,即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相关领导包括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涉及民生资金的部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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