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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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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松县人民政府文件松政〔2011〕72号关于印发宿松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研究决定,现将《宿松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0宿松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其招标
2、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采购统一市场。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招标采购等交易活动由县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县发改委、财政、住建、水利、卫生、交通运输、国土、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适时研究、制定出台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协调处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
3、大事项。10第六条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三)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备案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建立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及供应商备选库,建立招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对招标采购活动跟踪监督,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六)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竞买保
4、证金等缴存情况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七)监督指导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工作;(八)承办县政府和县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在县招标采购管理局领导下,为全县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和服务。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收集、审查、发布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信息;(二)建设、维护和提供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场所;(三)为招标采购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四)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10(五)为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六)收集、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档案资
5、料;(七)承办县招标采购管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八)为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提供服务。第八条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本行业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本行业招标采购活动的实施;(三)协同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四)受理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负责查处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县监察局向县招标采购管理局派驻监察室,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依法
6、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二)对县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招标采购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依法实行监察;(三)依法查处县招标采购管理局10、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招标采购管理活动参与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十条县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
7、交易等项目,管理范围为: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保护及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商品住宅,酒店、商场等)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活动的招标采购;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BT、BOT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等招标采购;3、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医疗器械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4、
8、住宅、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5、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发布权等)的出让或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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