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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3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佛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原则)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
2、理遵循政府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督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预售8款收存和使用等具体业务的办理工作。(以下简称“区交易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佛山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基本原则)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
3、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六条(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定项目的监管银行。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区的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管理局拟定。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8第七条(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
4、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 (一)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二)项目用款计划; (三)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四)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五)涉及其他情况。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上述事项应当项目销售现场公示。 第八条(工程费用)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应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确定。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监管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
5、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结构完成达到预售条件的形象进度、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预售房款进入监管账户后,可以申请使用预售房款,具体额度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实际以及项目规模确定。8项目完成结构封顶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20%;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5%;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2%。项目销售总额等于该项目申请
6、预售许可前在价格管理部门进行第一次价格备案的房价总额(可下浮10%)。 第十条 (申请使用)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向区交易登记机构提交: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二份; (二)预售人用款计划; (三)预售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进度合同;(四)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承建商的用款申请;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等凭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区交易登记机构可根据本区实际调整上述资料。第十一条 (审批步骤)受理房地
7、产开发企业8用款申请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一)审查预售人提供资料;(二)前往施工现场勘查工程进度情况;(三)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承建商用款申请予以核准用款;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款项在预售款总额的10%内核准用款。同意使用预售款的,在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其中一份由区交易登记机构保留,另一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送银行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银行按核准数额拨付。办理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拨款回执送区交易登记机构备案,并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
8、例》规定向区交易登记机构缴交拨付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第三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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