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民事程序选择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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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周双杰(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摘要]先进的诉讼法制国家普遍将民事程序选择权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我国法律虽然对此有零星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并不完善。因此构建完善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成了我国司法现代化道路上的必然选择。本文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入手,探讨设置民事程序制度的合理方式,笔者就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关键词]民事程序选择权;价值追求;公正;效率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涵义及其产生的时代背景从司法理念的角度

2、看,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实质体现了“公正、高效”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司法理念。民事程序选择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指的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利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在纠纷解决过程屮选择相关程序的权利。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指的是,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屮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有关程序的权利。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的关系日益复杂,相应的,各种各样的矛盾接踵而来。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口渐重视,我们己经迎來了诉讼爆炸的时代据说在北京,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年大约需要审结二百件左右的民事案件,然而在沿海发

3、达城市,这个数字还要更高。在这些数字背后彫藏着各种的利益诉求。然而对于选择任何-•种程序都蕴含着--定的价值追求。随着立法者对纠纷多样性、利益诉求多样性的认识不断加深,他们必然会创造更多的程序以迎合社会成员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屮,有强调诉讼公正的普通程序,有强调诉讼效率的简易程序,还有强调特别事项的特别程序。二、现代司法理念下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认识2.1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如果当事人能够选择诉讼程序,则必须承认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如果当事人为纠纷解决的客体,他们只能被纠纷解决者安排进入程序,

4、而无法自主决定即将进入的程序。实际上,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除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审判法律关系外,还存在当事人之I'可形成的讼争法律关系。首先,从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上看,有学者认为:“国家对民事冲突的审判干预以及社会成员对于这种干预的需求需要有恰当的屮介,这种需要便为诉权的产生提供了契机。⑵可见审判权的产生依赖于诉权,诉权的产生为审判权的作用提供了契机。我们不仅要重视审判法律关系,也应当正视讼争法律关系的存在。其次,民事诉讼在本质上讲是纠纷解决机制屮的一种方式,它解决的是当事人Z间的关于财产、人身

5、方面的民事纠纷。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权利,反映在诉讼上,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的行使。法官的职责是在解决当事人Z间的纠纷时作为屮立的裁判者,不应当干预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最后,在具体案件中,诉讼法律关系不可能只是法院与当事人、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一方面关系。当事人双方在与法院发生关系的同时彼此Z间也必然发生关系;在合同诉讼中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在庭审中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辩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进行的调解。对于讼争法律关系的确认,实质上是要求确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屮的主体地位。当事人

6、是否具有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是否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标志。根据程序主体性原则,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除了公共利益的考虑外,必须以当事人为屮心,建立符合当事人需要的、实现当事人不同层次权利请求的诉讼程序,使当事人充分亨有接近司法的机会,充分行使裁判请求权。2.2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可以保障诉讼正义地实现正义作为法的最高价值,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式的变幻莫测的面孔。⑶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法官如何裁判,由于当事人双方在利益上的对立,败诉的当事人常常会埋怨司法不公,从而对判决结果存在抵触情绪,进而引发拒绝

7、执行的尴尬局而。然而,法律程序只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⑷然而,即使法院能作出绝对正确的判决,岀于利益对立的当事人也可能觉得判决不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的正当性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确立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增进判决正当性的有效策略之一。如果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屮充分发挥自主权,最后的纠纷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就被认为是当事人自己行为的结果,因此当事人即使对此结果不满意,基本上也无话可说,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这就是程序的所谓“作茧自缚”的效应。⑸总的来说,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不是从案件处理与客观存在的法规Z间的适合性

8、来寻找判决的正当性根据,而是通过展开能够保障当事者主体性、自律性的程序这一过程本身给处理结果带来正当性。”⑹为了实现裁判结果的止当性,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对于不断完善程序选择权制度具有重耍意义,也是众多法律人一直期盼的愿望。只有这样,纠纷当事人才会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将争执提请法院裁判解决,并且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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