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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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探析10春法本王博摘要: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选择有关程序和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伴随程序理念的转换,我国诉讼法急需确立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并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选择权制度。关键词:程序理念;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的核心理念。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制度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满足当事人个性化的利益需要,由当事人在发现真实和促进诉讼之间权衡做出相应选择而设计的制度,它实质上体现了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随着程序主体、程序契约、程序协

2、同等理念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和完善将成为司法现代化道路上的必然选择。一、诉讼程序理念及其转换诉讼程序是法律程序中的公力救济程序,它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程序活动的阶段和过程,二是程序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1]41也就是说,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和整个过程中都应包含诉讼程序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诉讼程序主体之间的关系被称为诉讼法律关系。目前关于诉讼法律关系,学者们提出过一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及多面关系说等[2]18。但无论怎样理解诉讼法律关系,通过其

3、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诉讼程序的主体由单一的法官走向了多元化,即当事人也应成为诉讼程序的主体。这本身是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必然要求,也使诉讼程序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我国传统的诉讼程序中,一味的强调法官的主体性地位,而忽视或无视当事人的主体性地位,这已经成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的最强烈要求。诉讼程序中最主要的矛盾存在于当事人和法院之间,通过建立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能动作用,并由此为诉讼结果的正当性赋予前提性的根据。为此目的,必须谋求诉讼程序理念的根本性转换,建立程序的契约

4、化理念和协同化理念。程序的契约化理念,是指诉讼程序的设计应该满足多元化的利益需要,具有更多的可选择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共同协商来形成适合于其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由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而不是立法者认为的那种解决纠纷的一般状况来设定具体的程序。这样的程序更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理念,也更加富有实效。程序的协同化理念,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当事人和法院两方的积极性,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的参与、协助和指导下,一起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既要利用当事人主义中的优势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导作用,同时

5、也要利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优势,恰当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3]81二、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基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和程序的契约化、协同化理念,诉讼法之先进国家都将民事程序选择权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仍然处于被动的地位,审判权明显占据优势,所以,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必将打破这种格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将进一步扩大,诉讼地位必将进一步提高,这是不可逆转的。所以,确立完善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无疑将成为扩大当事人权利,确立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最佳途径。1、民事诉讼程序选

6、择权释义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和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重点研究狭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笔者将其自定义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选择有关程序和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程序选择权这一概念首先是由我国台湾著名学者邱联恭先生于1993年提出的,并在2000年出版了专著《程序选择权论》,对程序选择权作了深入地研究。我国大陆学者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研究最早出现于1998年[4]59。2000年以后,更多

7、学者开始关注该问题,当前民事程序选择权业已成为学术界又一热点问题。2、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意义构建完善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以“公正、效率"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现代化道路上的必然选择。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人们诉求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在不断加重,诉讼程序如何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实现平衡,已成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程序应当多元化、类型化,让每一种程序都有各自不同的价值追求,以应对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以不同的程序解决不同的纠纷,以不同的程序迎合人们不同的价值取舍。这就必然要求设立多元化的程

8、序并确立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此外,我国目前的民事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还存在严重的问题,很多人对裁判的结果持怀疑和抵制态度。这与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被动性和不能有效地参与诉讼进程有密切关系。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就是给当事人一个机会,与对方当事人就程序的运用和进行充分交涉,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共同选择程序的适用和程序中的重要事项,从而满足当事人对程序的公正感,提升公众对审判的信任度和接纳度。综上,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率价值契合的必然结果,是纠纷解决途径和利益诉求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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